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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的历史沿革及亮点

发布时间:2023-10-27 09:45:06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标志着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进入了民法典的新时代。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再到民法典的出台,集合了几代法律人的智慧结晶,也集中反映了党和人民的意志。民法典是人一生权利的重要保护书,从时间线上看,是一部从“摇篮”到“坟墓”的法律。民法典将我们生活中所有跟民法有关的法律集合为一体,对应的单行法律同时废止,增设的离婚冷静期、禁止高空抛物、居住权归入物权等条款堪称民法典中的亮点。

关键词:民法典;
离婚冷静期;
高空抛物;
居住权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3)10-0092-04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之年。这一年,万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1月1日起生效。这部民法典总共七编、八十四章、一千二百六十条,创下了我国立法纪录。民法典包括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继承等内容,基本上伴随着每一个人的一生,可以说是一部从摇篮到坟墓的民事法律字典。然而,很少有人知道这部法典从准备制定到颁布生效历经了大半个世纪,是几代法律人的梦想和成果。笔者力图以本文梳理这部民法典的前世今生,发掘其立法亮点。

一、民法典的前世今生

在中国古代,是不存在民法的,法和律都代表刑,古代的法职能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古代的法和残酷的刑罚有关,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起草民法可以追溯到1908年,清末修律的时候,日本法学家松岗正义受清政府修订法律馆①的委托,认真学习借鉴德国民法典3年后,在1911年完成了《大清民律草案》,总共一千五百六十九条,内容完全效仿德国民法典的模式,采用五编制,连顺序都一样,被称作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但它不是第一部民法典,因为当时的历史原因,发生了辛亥革命,这部法律草案还没有颁布就随着清政府的垮台而胎死腹中,尽管如此,这部法律还是为今后民法典的出台奠定了基础[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中华民国民法》,这部民法典于1929年正式颁布实施,是由当时国民党政府起草的,共一千二百二十五条,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仅限在我国台湾施行。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生效的法律既不是宪法也不是民法,而是同样具有民法范畴的《婚姻法》,于1950年5月1日正式实施。它废除了封建登记婚姻制度,确立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为今天民法典婚姻编奠定了基础[2]。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也曾经在1954年、1962年两次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但由于特殊历史时期的诸多影响,以及当时的经济模式和政治条件不具备诞生民法典的土壤和条件,如当时不需要确定产权制度,也不需要合同制度,所以两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都没有成功。

1979年,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第三次启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开启了改革开放,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核心是解放并发展生产力,需要一个统一交易规则的民法典。但是当时的国情是,改革刚刚开始,我们国家还不具备编纂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因此当时的工作思路是先编纂单行民事法律规范,《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个接一个地产生的。其中,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也就是缩减版民法典就孕育而生了。既然被称为“缩减版”,那么条文就不会太多。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有二千二百八十五条,法国民法典二千一百八十一条,而我们的《民法通则》只有一百五十六条,显然这部“缩减版”是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这部《民法通则》虽然法条少,但它的立法在中国法律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其重要价值是以权利为主线,可以说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为今天民法典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从2001年开始进入第四阶段。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在2002年审议时发现缺少一部重要的《物权法》;
另外,立法者对草案内容分歧较大,最后决定还是先编纂《物权法》等单行法规。因此,我国从2003年起,逐步又编纂了《物权法》等一系列单行法规,以及对应的司法解释,共同构成了我国当时的民法体系。民法体系建立初期,有的人认为民法规范太分散;
有的人认为这些法律不管单行和还是合订,反正都具有法律效力,民法体系就这样在实践中前行。2014年10月,***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3]会议明确提出编撰民法典,在此背景下,我国加快了建立完备法律规范体系、高效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的步伐[3]。具体来讲,民法典立法计划分为两步,即:先编纂《民法总则》,再编纂各分编,然后将其合二为一成为新的《民法典》。在明确而又清晰的立法计划下,我国于2017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内容上相比《民法通则》增加了很多亮点,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為效力,见义勇为条款等,引起了法律界的一致好评。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完成后,我国从2018年继续开始起草分则部分,并在此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公开意见,当时参与人数达到43万人,提出了约102万条意见,公共关注度空前。其中,民众反映的禁止高利贷发放问题、小区治理问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也最终在立法中得以体现。2020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1年1月1日得以施行。民法典从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至今,已经70余年,这期间立法的变化,反映了时代精神和人民意愿,伴随我们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更是我国从“法制”到“法治”的见证。

二、民法典是一部从“摇篮”到“坟墓”的法律

民法典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意义重大,是一部涉及人一生权利的重要保护书,从时间线上看,是一部从“摇篮”到“坟墓”的法律。下面以“小明”为例,解读民法典所保护的部分权利。

这里的“摇篮”,主要指出生前、胎儿阶段,民法的内容涉及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可以说,民法典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从胎儿开始就赋予了人接受赠与的权利和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其妻已经怀孕,那么孩子即使未出生也是有继承权的,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才自始不存在。随着小明的出生,他就享有了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身体健康权、受教育权、名誉权等;
当他七八岁时,某些行为,如用父母的钱打赏女主播以及在游戏里充值等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列举一些具体事例。比如,大学生小明坐火车遇到了高铁霸座男,不但强行占座还将小明的票撕碎,小明无奈之下只能求助列车长,列车长告知霸座男,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被承运人应持票对号入座,否则视为违约,承运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并且拒绝运输。在《民法典》的保护下,小明最终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再如,小明在上班途中遇到一位因为心脏病昏倒的大叔,由于小明学过一些急救常识,于是出于好心上前做心肺复苏,结果用力过猛导致其胸部骨折,家属要求小明赔偿。小明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为了他人利益,自愿救助的,非因重大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又一次拯救了小明。到了晚年,小明想要将自己的财产分给自己的两个孩子,于是想写一份遗嘱待自己死后再发生效力。那么,什么样的遗嘱才是有效遗嘱?如果遗嘱无效,后果又会怎样呢?民法典继承编都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小明完成了自己的遗愿。以上诸例生动地使我们感受到民法之于每个人的确意义非凡。

三、民法典的亮点

随着民法典的生效,对应的单行法律《物权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合同法》《担保法》《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同时废止。民法典将我们生活涉及的、所有跟民法有关的法律集合为一体,因此它是新中国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可以说是承载着几代法律人的梦想。从内容上看,民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基本涵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人权保护、合同签订,小到物业费的缴纳、离婚遗嘱等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相关依据。尽管这部法律将之前的几部单行法合并编纂的,但其中也有很多立法突破和亮点,笔者尝试对民法典的几处亮点进行解读。

(一)离婚冷静期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呢?顾名思义,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在协议进行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一定时间,待考虑清楚后再行登记离婚的一种制度。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来自《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属于新增条款,其立法背景在于近十年中国离婚登记率直线上涨,主要群体是80、90后独生子女,其婚姻稳定程度低于平均水平,闪婚闪离现象愈加频繁,结婚后双方缺少宽容和耐心,自2003年国家颁布《婚姻登记条例》起,取消了离婚登记审批期的规定,中国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便捷、效率最高的国家之一[4]。许多夫妇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吵架,一时冲动去离婚,领取离婚证的当天晚上就后悔。在这样冲动离婚案例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民法典广泛收集民众意见,增加了离婚冷静期条款,笔者认为是非常好的,解决了冲动离婚对于家庭和子女的伤害,慢慢回归到理性思考。根据规定,双方离婚冷静期为30天,如果30天后,双方无法宽容、不能退步,执意离婚的仍然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对于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有人提出,如果遇到家暴或者出轨,双方矛盾无法调和,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的,增加30天的冷静期也是增加双方痛苦,难免画蛇添足。其实,离婚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进行,但协议不成的也可以通过诉讼进行。这里面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遇到上述情形需要立即离婚的双方也可以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并不影响离婚的效率。上述规定更加人性化,也更加合理,既解决了冲动离婚的问题,又只限于协议离婚,并不影响离婚效率,在笔者看来是这次立法的一大亮点。

(二)禁止高空抛物条款

高空抛物伤人一直都是人民比较关注的问题。根据医学数据显示,一颗鸡蛋从10层以下的楼上抛下可以致人轻伤,如果从10层以上的楼抛下可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5]。可见,高空抛物对人身危害极大。在民法典出台前,关于高空抛物伤人案例也屡见不鲜。例如,贵州遵义一打工男子被天降砖头砸中头部当场死亡,因当时没有刑事立案,无法找到真凶,死者家属将可能丢砖头的全楼46户住户以及物管公司等一并告上法庭。遵义红花岗区法院判决可能丢砖头的全楼46户住户平均承担补偿责任,每户被判赔3000元,物管公司同样担责。该案判罚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高空抛物案件,如果被害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将楼房所有业主一并起诉,由业主举证自己不是侵权人,如果业主无法证明的,将给予受害人补偿。这个条款当时被称为“一人得病,全楼吃药”。从司法实践中来看,这种案件难点在于无法确定实际实施抛物的责任人,最后可能由全楼住户共同承担责任,以致于在执行阶段,很多住户抵制判决,社会效果非常不好。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对于高空抛物采取了最有利的立法措施,来制止这种行為。第一,《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责任条款,亮点在于:1.明确高空抛物为违法行为,明令禁止。2.确定了连坐条款追偿制度,确定了有可能实施行为的加害人是一种补偿责任,并且是一种垫付性质,在明确真正侵权人后有权对侵权行为人进行追偿。3.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尽义务、管理不当应承担侵权责任。4.确定了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义务,这样就能借助国家侦查手段找到真正的侵权人,也为高空抛物入刑奠定基础。第二,在2023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正式将高空抛物入刑,定为高空抛物罪。从刑法与民法相结合的角度再次完善了高空抛物法律部分的衔接问题,为更好地防止高空抛物问题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证,这无疑是民法典一大亮点。

(三)居住权归入物权

最近几年,与居住权有关的案例屡见不鲜。比如,老人为养老将自己唯一的住房抵押給第三方获取养老金,然后,第三方申请实现抵押权拍卖房屋,当取得拍卖价款后,不再继续履行赡养义务。再比如,老人临终前承诺将房屋让自己的女儿居住,但老人走后,几个继承人要求分割拍卖房屋,严重侵犯了女儿的居住权。这两个案例的共同点都是居住权无法对抗物权,这个问题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得到解决。

《民法典》第十四章从第三百六十六条到三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居住权的概念适用范围及效力。具体包括如下几点:1.居住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即对于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一般来说所有权是四大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居住权作为不完全物权只有占有和使用权,但是居住权这种用益物权一旦依法设立是可以对抗所有权的。2.居住权的内容:只能作为居住之用,如果带有其他目的,特别是商业目的就不能叫居住权了。居住权的客体可适于已经存在且适合居住的建筑物,如房屋。对于居住权的行使不仅满足个人需求,也包括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负有照顾义务的人或是允许共用之人。3.居住权的专属性:居住权物权化之目的在保障居住人的晚年生活,故不得让与或继承。4.居住权的无偿性:居住权主要解决父母、无房的离婚女性和受雇人,如保姆的权利问题,因此居住权制度以恩惠为目的,居住权设定一般是无偿的。5.居住权的设定方式既可以通过书面合同设定,但必须进行登记,也可以以遗嘱设定。上述内容是对居住权法律规定的解读。总而言之,有了居住权这个概念,前面案例中的老人和女儿可以通过设立自身的居住权来对抗房屋的购买方,从而保障自己的基本权利。由此可看出,民法典对于老百姓衣食住行的基本权利保障落到了实处,堪称立法亮点。

以上分别从立法目的、立法内容及效果解读了民法典中婚姻编、侵权责任编和物权编的亮点条款。此外,如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遗嘱的新增形式、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都是关乎民生,解决百姓实际问题的法律,得到了人民的一致认可和好评。新时代,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奉法者强则国强,民法典开启了法治社会的新篇章,具有跨时代意义。

注释:

①清政府修订法律馆:修订法律馆是清末中央政府设立的修订法律的机构。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其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后两篇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

参考文献:

[1]宋英辉,陆敏.中华法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35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Z].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1.

[3]廖文根,黄庆畅,张洋,等.良法善治开新篇——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引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纪实[DB/OL].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2023-03-15)[2023-04-05].http://www.moj.gov.cn/pub/sfbgw/qmyfzg/202303/t20230315_474399.html.

[4]郑小川,于晶.婚姻继承习惯法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47-49.

[5]于敏,李昊.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规则[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171-173.

作者简介:侯玮(1980—),男,汉族,山西太原人,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山西经贸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治。

(责任编辑: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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