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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事件:监管与问责

发布时间:2022-10-10 10:00:1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疫苗事件:监管与问责,供大家参考。

疫苗事件:监管与问责

 

 疫苗事件:监管与问责

 疫苗事件:监管与问责 2016-03-24 17:54:29

  关于这次举国关注的疫苗事件,综合来自各方面的信息,现在大致可以确定的事实是:第一,事件涉及的是二类疫苗,不是一类疫苗。它最大的危害是疫苗可能失效,也就是说如果失效,接种者接种后就不会起到应有的免疫作用。第二,这一疫苗事件,问题主要出在流通渠道的监管缺位方面。第三,尽管问题的爆发点在疫苗流通领域,但从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看,监管漏洞多多,可以说是多处失守,系统性失控,全线崩溃。疫苗监管体系的致命短板,在此次疫苗事件中暴露无遗。

 这次疫苗事件的教训是极为沉痛和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尤为重要的是如下两个方面。

 一、 谁来监管监管者?是一个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

 此次疫苗事件凸显了疫苗监管体系的致命短板是监管缺位。疫苗是事关人民健康的重要药品之一,在这样的领域里,一个有待罪之身的人竟然能够从事疫苗经营,且有恃无恐地违反相关规定,成功逃避监管,堂而皇之地将疫苗流通到消费终端!事情看来匪夷所思,但却真真实实的发生了。从从业的资质审查到疫苗流通渠道,分明有道道关口横在面前,只要一道关口发生作用,问题就不会发生,可是这些关口却全然没有把住,全部都形同虚设,才让这个女人如同过五关斩六将的

 关羽,如入无人之境般酿成这一惊世大案。我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法律之网可说疏密有致,如果那些食人民之粟的官员们认真执行这些法律,庞某母女岂能瞒天过海?可惜的是那些庄严的法律法规只是被印在纸上贴在墙上说在嘴上,对庞姓母女来说,就成了连麻雀都吓不住的纸糊稻草人。

 监管缺位的根源是什么?当然有多重原因,比如懒政怠政,比如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比如有的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利益勾连、沆瀣一气等。但事情还在陆续曝光中,个中真相还远远没有浮出水面,因而我们对此不能进行有罪推定和妄加猜测。但确凿无疑的是,无论监管缺位的原因何在,关键在于对监管者缺乏有力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措施,从而导致监管者的不作为问题得不到及时察觉和有力矫正。由于整个监管链条产生了“断裂”和“脱节”,才使直至问题酿成甚至直到引起媒体广泛报道和社会高度关注后才被引起重视。纵观这些年发生的诸多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有关部门的应对措施几乎如出一辙,毫无长进,即救火式应对、公关式应对和搪塞式应对,本应事前进行的监管却本末倒置,直到产生问题后举止失措,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甚至弄出头疼医脚的笑话,风暴过后则一切照旧。

 对监管者的监管之所以乏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吏治管理上走不出路径依赖的误区,对官员的管理和政绩考察的渠道在相

 对封闭的渠道内进行。想想看吧,多少年来,无论食品药品领域还是其他领域,只要出了问题,大家总是强调加强监管,但尽管上上下下喊破嗓子,却总是按下葫芦浮起瓢,问题就出在监管系统的自我封闭上。封闭和垂直管理导致封闭运作,各部门的职责交叉又导致职责不明,成为出问题后推诿扯皮的绝佳借口。因此,谁来监管监管者,就成为包括这次疫苗事件在内的诸多重大事件倒逼出来,且让我们不得不面对并作出回答的问题。

 如何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当然有诸多渠道,比如健全和完善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比如通过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能职责定位以防止三个和尚没水吃的现象等,但最重要的,当是发挥包括传媒在内的全社会和多方位监督。就拿这次疫苗事件来说,如果创新社会监督模式,疏通社会监督渠道,庞姓母女长达 5 年,将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 24 个省市的行为不被暴露的概率能有多大?相关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的行为又何以能长期不被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

 在这个问题上,更为关键的是将其放到当代中国法治和民主进程的大环境下予以考量和谋划,要把自上而下的监管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尤其是要通过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来构筑全方位和多层次的监督机制和社会纠错机制,来打造完整的监管链条,从而有效防止在关键的监管环节上“掉链子”。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食品问题上,如果只是停留在自

 上而下的监督甚至具体的问责上,如果广大人民群众只是充当或麻木或悲愤的看客角色甚至仅仅充当受害者的角色,那么无论多么猛的风暴也只能水过地皮湿,风过了无痕。而广大人民群众,也只能继续领略审丑疲劳的无奈和饱受身心戕害的酸楚。

 二、对此次疫苗事件的相关失职渎职者必须问责,但应认真吸取过去问责的教训。

 此次疫苗事件发生后,舆论界要求对相关监管部门启动问责的呼声很高,这种呼吁当然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但从多年的实践来看,起始于非典,延续于毒奶粉、矿难、火灾和重大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问责制,尽管不能低估其在整饬吏治中的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日渐显现,主要可归纳为如下三误:

 首先是容易导致对公众注意力的误导。此前许多在突发事件中被问责的官员,检视其在事件中所起的作用,有些很难找到与自身职责规范的明显相悖之处。在此种情况下通过问责把责任归咎于个人,无疑会把公众对制度反思的注意力引向对个人行为的评判,而前者才是最最重要的。错误的视角,只能将公众的视线引向误区、盲区。

 其次是容易导致对官员责任的误判。在举起问责的利剑之前,首先要以相关制度为依据,将导致问题产生的制度性原因和个人责任区分得一清二楚。如果在问责后不仅官员个人不知错在何处,甚至连整个社会也一头雾水,问责之举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从何谈起?其意义又在何处?

 另外是吏治利器的误用。毋庸讳

 言,对于政府机构效率低下,官员个人责任感淡漠等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必须采取坚决措施,而问责则可以起到当头断喝、以儆效尤的良好效果。但常常令人失望的是,由于在赏罚不明的情况下误用甚至滥用这一手段,便衍生出导致令国人悻悻然愤愤然的现象——许多被问责的官员时隔不久便改头换面复出,其实想想这并非难以理解:当问责的板子抽打在委屈的屁股上,打过之后自然就该揉一揉捏一捏。如果殉葬品永远殉葬替罪羊永远替罪,那才是最可怕的事情。

 总之,渎职就是渎职,违法就是违法,犯罪就是犯罪。既然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就要将吏治纳入法治的轨道之内,对失职渎职和违法犯罪者就应该毫不犹豫地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在事涉人民生命安全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含糊,更不是一句大而化之甚至语焉不详的问责就可以解决的!更应注意的是,在处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其它各种公共安全事件中,本该严肃的问责制,不能仅用作应对社会舆论压力的手段。若要使问责制变成吞噬官场痼疾的猛虎,首先须将其关进设计严密的制度笼子予以“驯化”。只有从制度层面健全问责制度,问其所问,责其所责,且不把问责变成有些人所形容的“躲猫猫”,才能起到杀鸡儆猴、以儆效尤的作用。如果将鸡赶得满院子乱飞却把刀子丢得远远,猴子就会越来越肆无忌惮、有恃无恐。

  (此博文使用了笔者此前有关博文中的一些观点,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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