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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民建房管控工作实施方案7篇

发布时间:2022-09-04 10:35:09 来源:网友投稿

规范农民建房管控工作实施方案7篇规范农民建房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工作的管理办法为有效引导XX镇农村居民建房建设合理、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秀美乡村,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范农民建房管控工作实施方案7篇,供大家参考。

规范农民建房管控工作实施方案7篇

篇一:规范农民建房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工作的管理办法 为有效引导 XX 镇农村居民建房建设合理、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秀美乡村,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节约集约原则,严格落实“五到场一公示”等制度,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严格执行农民规范建房承诺制 农村居民在提交建房申请时,向 XX 镇人民政府作出规范建房承诺,承诺事项包括:

 1.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2.符合“一户一宅”; 3.同意按照“规定面积、层数、总高度和统一立面”的要求建房; 4.不在下列区域建房:行洪、泄洪通道,堤防和护堤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建筑限界范围;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消防通道;地下电缆、光缆通道保护范围;变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其他应当避让的区域; 5.自动工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房屋主体结构及外立面建设; 6.保证施工安全;

 7.已熟知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 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8.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所提交的证件、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合法的,如有欺诈等虚假行为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并保证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整改、拆除等处罚。

 对未按要求规范建房或者通过欺骗手段通过审批的建房户,XX 镇人民政府将通过法律程序取消建房资格或进行强制规范。

 二、严格执行农民建房“五到场一公示”制度 “五到场一公示”即批前选址到场、批后放线到场、建时下地基到场、建中巡查监管到场、建成竣工验收到场,公示农村居民建房监督牌,每个村要落实包干负责制,落实专人负责每个建房对象的“五到场一公示”工作。

 1.批前选址到场。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大自然村)规划 1-2个集中建房点,尽量利用老地基、空闲地,不占用基本农田,控制零星新建,鼓励拆旧建新;在符合规划基础上,由镇分管领导带领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办等相关责任人员实地踏勘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调查用地性质、地质灾害、水土流失、四至界址等,排除纠纷,及时测量,出具审核意见。

 2.批后放线到场。建房户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镇政府将在 7 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放线,并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村居民建房公示牌。现场放线需确定四至、间距、公路留距等,再次确定是否存在纠纷。

 3.建时下地基到场。破土施工前,农村居民建房户应提前向镇政府报告,镇政府及时派出有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是否完备,施工内容与审批内容是否一致,施工是否移位用地,是否少批多占等,要求建房户严格按照审批图纸进行施工。

 4.建中巡查监管到场。农村居民在建房过程中,镇政府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是否超高超大建设;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符合镇村规划风格和建筑要求。

 5.建成竣工验收到场。房屋建成后,镇政府再次派出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主要是查看房屋是否符合“三限一坡”(严格限制农村居民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房屋统一建坡屋顶)的建房要求。房屋总层数不超过 3 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 11 米,审批面积不超过 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 350 平方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验收通过,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并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6.公示农村居民建房监督牌。对经 XX 区农村居民住房建设联审联批内容专项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农村居民住房建设联审联批对象,发放农村居民建房监督牌。建房监督牌由

 镇控违办统一编码并加盖公章,要求农村居民在建房过程中,将监督牌悬挂在醒目位置,公示出建房户姓名、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层数、设计方案等,便于群众监督,对未悬挂建房监督牌的农村居民建房情况一律视为违建。

 三、相关要求 各村履行好农民建房管理主体责任,农民建房要严格按村庄土地总体利用规划,落实执行符合“一户一宅”制,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刚需建房用地要求。镇规划所、自然资源所、控违办要对建房对象选址进行复核,确保选址可行,要复核建房对象家庭情况,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要严格执行《XX 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严格落实“五到场一公示”制度,强化批后监管工作。各村每月上报一次农民建房申请情况,各村党支部书记要对本村用地农民建房等情况严格把关,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落实村庄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合法合规用地建房。审核切实明确农民建房刚需,合法、合规办理审核。并签字明确责任到位。各包村班子成员对本村农民建房和用地建设等情况全面了解并签字负责。

篇二:规范农民建房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镇农村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建房秩序坚决遏制因违规滥建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实际,就开展好农村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乡村建设工程有关政策法规以制止违法违章建设防范建设安全事故、规范农村建房建设管理为目标强力推进专项治理,标本兼治,进一步做好规划引导,规范建设审批,畅通农民建房审批渠道,建立健全农村建房管理制度。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安全监管遏制违法行为,实现农村建房规范有序的良好局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目标任务 (一)落实工作责任 1.落实行业管理责任。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村民建房指导与监督,制定村民自建房新建改建、扩建质量安全管理等措施。

 2.落实主体责任。各社区中心、村要按照《XX 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X 号)要求,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按标准配置专职监管人员。

 3.落实人员管理责任。各社区中心、村和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农房选址、层数、层高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核: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指导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农户,对存在违反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予以劝导或制止;指导和帮助村民开展竣工验收,对符合规划、质量合格的村民自建房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二)规范建设流程 农村建房要严格按照 XX 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合第 X 号)的规定履行建设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后方可施工。二层以上的住宅、多层或跨度在 6 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加层的扩建工程、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构筑物要选用通用标准设计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村民自建房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村委和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参与监督验收,未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不合格仍使用的,由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县级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依法严厉打击农村建房建设违法行为 各社区中心、村要认真落实农村建房建设监管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农村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严查到村、细查到村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坚决遏制农村建房私搭乱建行为,对严重违法违章以及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村民自建房,予以限期拆除:凡建房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按标准设计、未按图纸或有关规定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安全制度不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一律责合停工整顿并依法实施处罚。

 (四)加强建筑队伍管理 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建立村工作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进行专业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公示制度、黑名单公示制度。

 三、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各社区中心、村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和各自实际对辖区农村建房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逐村拉网式排查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逐一登记造册,凡是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必须第一时间向镇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开工报告,并及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凡是不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报告的,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私自开工的一经发现由镇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依法责令停工,并对

 村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待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施工。

 (二)自查自改。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的原则明确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符合建房条件的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对违法违规建房,及时上报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法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规建房。

 (三)督促检查。由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应急办、执法大队、安监站、纪委办、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自然资源和规划事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农村建房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日常性督导检查,全面考评各村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和存在问题。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保持安全生产高压态势,形成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建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增强责任感,广泛动员部署,各自然村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挂帅,村两委成员作为直接责任人,深入基层,狠抓工作落实。

 (二)强化监管,全员监督。要扎实做好农村建房安全监管工作,理顺监管体制,简化监管程序,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各村、镇直各部门职能作用。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在村设立安全监督协管员,协助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做好日常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依靠各社区中心、村、镇直各部门等基层组织,通过 020、公众号、微信群、宣传栏、大喇叭等多种形式,加强科学建房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广大农民安全生产意识。同时,针对农村自建房施工工人主要为农民工的特点,要运用典型案例加强教育和警醒,提高施工工人的事故防范意识和能力,在农村建筑工地营造遵章守纪、安全施工的良好氛围。

 (四)周密部署,迅速行动。要抓紧制定排查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突出工作重点,确定排查方法,细化排查措施,全面组织实施,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彻底排查安排隐患。各村要及时把排查问题上报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篇三:规范农民建房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一优三化”发展战略,统筹城乡发展,严格规范村民建房管理,深化村民建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村民建房用地监督管理机制,助力扶贫攻坚,建设美丽乡村。

 二、工作内容 (一)切实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1.明确编制主体。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做好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市规划局负责指导规划编制、审查并报市政府审批。

 2.提高编制质量。村庄规划编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自然条件和当地实际,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注重贴近实际、突出特色,广泛听取农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村庄规划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确定村庄规模。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应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并鼓励有条件的村庄设立固定的规划公示牌。

 3.维护规划权威。规划一经审批,任何人不能随意更改。确需修改或涉及重大项目用地调整的,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报批调整。

 (二)切实规范农村建房审批程序 1.加强建房管理。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负责受理规划许

 可证的申请,并按相关要求依法进行审查。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要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房的,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在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批准建房,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未建住宅的,原用地批准文件失效。对农村住房建设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对象审查,农村建房的申请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

 2.明确审批程序。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严格办理程序:农村村民持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及村民建房申请等材料,报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审查。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应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依据村庄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市规划局乡镇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 7 日内报市规划局备案;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子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村村民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开工前,农村村民应当向所在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提出现场放线申请,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组织国土、规划等部门现场放线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农村村民应在 15 日内向所在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报送竣工房屋图像和相关资料,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切实加强农村建房行为管理

 1.不准违反规划选址建房。农村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不按规划选址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2.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建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农用地转用报批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宅基地中请条件,在分解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保障合理的农村建房用地需求。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不得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

 3.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指导,使农村新建住房避开可能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避开风口和可能出现山洪或被洪水淹没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来空区,避免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民确需建房时,需要就地质灾害预防等事项向国土、规划等部门进行技术咨询,相关部门应为其建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堤防、防护堤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建设住房,已建住房要逐步拆除,确保水利工程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不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新建住房应尽可能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红线”政策,确需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落实“占一补一”要求,坚决杜绝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经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除外),鼓励在原址按规划要求拆旧房建新房。易地新建住房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

 5.不准超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新建住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40 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荒山、

 荒坡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200 平方米。提倡建设双拼式、联排式住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寓式住宅。

 6.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等制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由具备相应技能的建筑工匠承建,有条件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鼓励引导建房户与施工承包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施工符合设计图纸、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市城乡建设局和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应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指导建房户组织竣工验收,杜绝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7.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建房。农村住房建设应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山体、水体、植被等的破坏,做到不挖山、不切坡,不填塘、不砍树。禁止占用耕地烧砖制瓦,已占用的要进行清理,并限期整理还耕。

 8.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农村住房建设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及时编制保护规划,农村住房建设应符合公布实施的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应符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零散分布在农村的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存要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9.不准在村庄规划区外的交通道路两侧建房。高速公路两侧各 50米、国道两侧各 20 米、省道两侧各 15 米、县(市)道路两侧各 10 米、

 村道两侧各 5 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村庄点和住房。

 (四)切实加大违法建房查处力度 1.明确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审核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坚决查处违法使用土地建房行为;制定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村庄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农村村民住房用地以及村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以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规划局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审批,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备案工作;牵头制订和考核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设计、施工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督,研究制定农村建房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负责农村建房的审核把关,并组织其城建、城管部门开展本辖区范围内日常巡查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农村建房的査违控违检查工作,并牵头组织农村建房重点案例的拆违行动。

 2.建立三级巡查制度。要建立农村建房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和村委会、村民小组三级巡查制度,并建立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和耕地保护情况纳入对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的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村民小组负责农村建房一级巡查,督促建房户严格按规定建设,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农村建房ニ级巡查,对接到举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坚决子以制止和处理;确实无法控制的,及时报告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负责农村建房三级巡查,负责对一、二级巡查工作进行指导、调度、监督,同时及时对本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

 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3.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农村建房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坚决强制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市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房屋。

 4.建立市级督导巡查制度。由市纪委(监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产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巡查组,不定期对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农村村民建房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市规划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设立规划分局,对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行“全覆盖”,切实加强对乡村土地规划建设的管理。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要将乡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和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市财政列出专项资金

 予以奖补。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要迪过进村入户宣传、印发图册及材料等手段,向村民宣传新建及哎扩建农房的法律知识,逐步提高农民建房的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同时,编印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及质量安全技术手册,免费发放到建房户,组织建筑、结构等专业设计人员下乡,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大违建案例的查处宣传,帮助群众认识违法建设行为的危害性,取得广大村民的理解、认同与支持。

 (四)加强督查考核。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督促,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农民建房、宅基地管理和查违控违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确保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篇四:规范农民建房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X XX X 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2022- - 2024 )(送审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工作部署,推进我县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助力乡村振兴。根据省、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 年)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以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重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建立健全规划管控、节约利用、依法取得、兼顾公平、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提供实践经验。统筹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全县“两整治一提升”行动,提高改革系统性和有效性,奋力打造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进贤样板”。

 二、工作目标 到 2024 年底,全县农村宅基地底数清晰,村庄规划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得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更加完善,县、乡(镇)管理机构队伍、综合执法体系基本健全,宅基地规范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为全面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有力

  2 支撑。

 三、基本原则 (一)坚守底线、改革创新。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积极探索推进宅基地管理新模式、新方法、新路子。

 (二)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发挥政府统筹谋划、组织协调作用,为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坚持农民自主管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村民理事会作用,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保障农民权益,使改革成果惠及广大农民。

 (三)积极探索、统筹推进。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产业发展、乡村治理、增加农民收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等有机结合起来,提升改革系统性和完整性,提高改革综合效益。

 四、工作任务 (一)夯实宅基地改革管理基础工作 1.开展宅基地调查摸底。对全县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住宅情况、人口信息、近五年内建房意念、村内空闲地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准确登记,建立台账档案,充分掌握宅基地利用现状和近期需求(牵头单位:县农村农村局,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完善村庄规划方案。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总体要求,

  3 结合宅基地和村内基础设施利用现状,根据人口变化和社会发展需求,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宅基地总规模控制,根据村庄人口规模、产业发展、耕地数量等规划村庄用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交通局、文广新旅局、水利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规定,对历史上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等历史遗留问题,在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时期,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方法,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处置办法,细化相应的化解措施,结合相关工作妥善处理。(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信访局、公安局、司法局)。

 4.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完成房地一体的确权登记发证,以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确权登记发证、第三次全县国土空间规划成果运用,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完善宅基地档案,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发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坚持村级初审,乡级审批,县级监管的原则,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宅基地审批主责,

  4 统筹一站式服务管理,落实一个窗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一站式”服务措施,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和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健全审批台账报送制度,乡镇政府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压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农民建房管理办法,严格一户一宅标准,规范农民建房行为;严格农村建房审批,防止出现建新房无新貌的现象;强化村民自治管理,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的民主管理作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执法手段,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相关执法职责;加快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依托农村互联网工程,整合共享现有管理信息资源,建立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文广新旅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工作步骤 (一)基础工作全面开展:2022 年 6 月——12 月底前,调查摸底全面完成,村庄规划完成试点(每乡镇一个村委会所有村庄),确权登记颁证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问题分类清

  5 楚。

 (二)巩固扩展阶段:2023 年 1 月——2024 年 9 月底前,村庄规划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基本到位,宅基地管理基本到位,宅基地使用和农民建房审批监管基本到位,符合条件的发放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有序开展。

 (三)考核评估阶段:2024 年 10 月——12 月 20 号前,按照省、市考核评估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考核办法,严格乡镇考核。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组长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方案政策的拟定,业务指导,督查检查,经验总结等工作的落实。同时建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联系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不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各乡镇要成立党委书记任组长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确保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基础工作取得实效。

 (二)政策保障。县级层面研究制定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和农民建房审批实施办法,研究制定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操作细则,细化操作流程。在县级制度框架下,各乡镇要

  6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区域实际的措施办法。

 (三)资金保障。加强资金整合,强化资金调度,县财政局保障宅改办、各乡镇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宣传保障。通过召开动员会,推进培训会,强化宣传发动,统一干部群众思想认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防止误解和偏差,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五)纪律保障。将改革工作列入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县宅改领导小组进行评估排名。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公职人员、党员干部、理事会成员等重要人员的带动作用,对影响工作开展的单位和个人,按情节轻重进行问责,对工作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附件:进贤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7 附件:

 进贤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的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进贤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体谋划,为全面夯实基础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名单如下:

 组

 长:徐

 强

 县委书记 第一副组长:熊

 辉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邹敏琴

 县委副书记 吴

 宽

 县政府副县长 熊

 军

 县政府副县长 熊志清

 县人大副主任 胡鹏跃

 县政协副** 成

 员:胡文卿

 县委办公室主任 王建春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国桂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雷骏武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万筱辉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斌雄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胡江华

 县委信访局局长

  8

  王平辉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吴小清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钟声浪

 县财政局局长 余

 葵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姜

 敏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曾志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进平

 县民政局局长 杨卫林

 县司法局局长 曾保斌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黄

 诚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局长

  赵

 文

 县林业局局长 陈高明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吴

 健

 县水利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农村局,余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姜敏(兼)、曾志成(兼)、江谦(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由江谦同志负责日常事务。从县农业农村局抽调3人,从县自然资源局抽调2人,从县住建局抽调1人,从乡镇抽调4人。

 领导小组成员如遇变动则自然替换,不再另行发文。

 县宅改办实行统一办公,集中管理,由县农业农村局调配 3 间办公室作为办公用房,办公场所需要相对集中,以便于开展工作和开会讨论。由县农业农村局为专班工作人员调

  9 配办公设备,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从支农专项里列支。

 各乡(镇)要相应成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组织、协同相关成员单位高效开展工作,自觉担负起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建立乡镇主要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推进机制,此项工作列入对乡镇主要领导抓乡村振兴考核内容,县、乡要在办公场所、人员、经费、车辆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领导小组办公室顺利运转。

篇五:规范农民建房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编辑:

 李传林电子信箱:t hb s 6@1 6 3 . c o m太湖周刊·宣传专版2014 年 4 月 18 日星期五3为加强农村土地管理, 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方案。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坚持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要求, 通过规范农民建房秩序, 管控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以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 城乡 规划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 开创我县土地管理工作新局面。二、 主要任务1 、 规范用地行为:

 要研究制定严格的宅基地申请条件, 规范宅基地申报程序, 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 确保宅基地有序使用。2 、 严处非法建设:

 要建立健全县、 乡 、村三级监管网络, 完善违法用地违规建设的发现、 制止、 报告机制; 要构建土地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 多部门联动遏制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 要坚决做到违法建设拆早、拆小、 拆了, 形成快拆机制。3 、 完善相关制度:

 要建立健全规划管控机制, 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问责机制和奖励机制, 使宅基地管理长效化、 规范化、 科学化。三、 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 宣传发动( 20 1 4 年 4 月 1 5 日前)1 、 以县政府名义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2 、 县政府召开动员 大会, 进行安排部署;3 、 各乡 镇召开班子会和动员大会, 进一步进行宣传发动;4 、 以乡 镇政府名义出台“公告” 或“致农民朋 友的一封公开信” , 指导各村出 台“村规民约” 。5 、 各乡 镇利用广播、 电视和张贴标语、横幅、 宣传车、 网站等方式, 大力宣传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 做到家喻户晓。( 二) 在建房屋排查阶段( 2 01 4 年 4 月 1 日前)各乡 镇自 3 月 2 6 日 开始, 组织精干力量对 3 月 2 6 日 以前辖区内的农民在建房屋进行逐村逐宗勘测、 丈量、 摸底登记, 并将每户建设现状拍照留存, 凡无批准手续的一律先停建; 乡 镇政府对在建的每一宗用地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1 0 :0 0 前将排查结果报县国土局。自 3 月 2 6 日 以后, 凡未经批准, 擅自 建设或虽经批准不按批准的要求建设的新增建设用地一律组织拆除。( 三) 建章立制阶段( 201 4 年 6 月 1 日前)1 、 联席会议制度各乡 镇要建立农民宅基地审核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召 集人由 乡 镇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 单位包括国 土、 住建、 水利、 林业、 财税、 交通、 旅游、 供水、 供电、 广电等单位。

 联席会议实行周例会制, 通过会议集中审核农户宅基地申请。2 、 动态巡查制度各乡 镇要组建动态巡查队伍, 每周不少于 3 次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重点地段进行巡查; 村两委成员兼职国土协管员, 每人要分片分包干落实监管责任, 每周不少于三次对本片进行地毯式巡查。3 、 共同管理制度乡 镇人民政府是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 在乡 镇政府的组织领导下, 国土、 住建等部门 、 供水、 供电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形成齐抓共管新局面。( 四) 违法建设处理阶段( 2 0 1 4 年 1 2 月 14 月 1 日 上午日前)各乡 镇人民政府对 2 0 1 4 年 3 月 2 6 日 前在建的违法建设, 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逐宗进行处理。四、 保障措施1 、 成立组织各乡 镇要成立农民建房规范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党政主要领导要挂帅, 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专班。

 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 细化工作任务, 明确方法步骤,分解落实责任。2 、 严明纪律县政府每月 通报各乡 镇农民违法建房情况, 每季度通报农民违法建房未整改到位情况。

 不定期通报履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 对监管不力, 履职不到位的严格实施问责。

 各村( 居) 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现, 或发现后未制止, 制止不住后又不报告的, 对该片村干诫勉谈话, 并按 5 0 0 元/ 起扣发绩效工资, 年度内达 3 起的, 由乡 镇对其进行问责。

 各乡 镇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小时未发现, 或发现后不制止, 制止不住后又不及时组织拆除的, 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国土所( 分局) 长、 建设办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年度内达 5 起的, 对上述人员进行问责。

 发现职能部门一起不作为、 慢作为或乱作为的, 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发现二起的, 对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发现三起的, 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全年发现五起的, 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3 、 严格督查县政府督办室要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督查范围, 不定期组织督查, 每次督查结束均发督查通报, 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管理良好的乡 镇予以表彰奖励。4 8 小时内未发7 2农村建房规范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牛镇镇是一个农业大镇也是旅游重镇, 镇党委政府一直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 借县政府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重要政策出台的东风, 全镇上下迅速行动, 采取一系列措施, 强力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一、 严以修身, 谋事要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农村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 是农村广大居民享受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福利性政策, 我们作为执行这一政策的工作人员, 一定要读懂学透各项法律法规, 不能在实际工作中说外行话, 做外行事。

 ” 镇长章新望同志在 3 月 2 7 日晚召开的全体镇干、 镇直单位负责人学习县政府办 3 6 号文件专题会上这样说。3 月 3 0 日, 镇政府召开专题班子会, 研究部署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制定相关政策, 组建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法律政策宣传分队、 联合执法大队。

 3 月 3 1 日晚, 政府再次召开农民建房联合监管专题学习会, 认真学习政策、 领会精神, 让每个镇直单位及工作人员都读懂、学透、 领真, 明确职责。

 在前期大力宣传的基础上, 充分利用近期下雨天气, 森林防火压力小的有利时机, 由分管副镇长黄绵刚为组长的宣传队到各村再宣传, 参加各村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 详细 解读目 前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 现场发放《致建房户的一封信》 , 帮助各村讨论通过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村规民约, 特别是前期排查出的 1 1 5 户在建的农户, 做到再上门, 再服务, 再督查。

 对 7 9 户占用原基建房的, 要求他们必须等到政府快速审批后方可建设, 对 3 6 户另选新基的, 严格按村规民约的要求办理各项手续。“我认为这次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出台及时, 政策制订实事求是, 充分考虑了 广大农村的实际。

 我坚信, 只要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刚才学习的一系列文件, 我镇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一定会上一个新台阶。

 ” 刚刚参加完羊河村村民代表大会的退职老干部, 村监督组组长阳其伟说。二、 严以用权, 创业要实在前期的清理在建房屋中 , 坚持严以用权, 全镇分两套班子同时推进, 坚持同一尺度, 统一标准, 不错查一户, 不漏查一户, 两套班子每天晚上都召开碰头会, 通报各自 的工作进度、 遇到的困难。

 3 月 3 1 日晚, 在学习会后召开的首次联席会上,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就本职工作都充分发表意见。

 政府明确部门联动机制, 由国土所负责业务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首先国土所接到农户申请时, 在村委会审查的基础上, 再次审查农户的建房条件、 建房地点, 根据审查结果, 及时联系建设、 公路、林业、 水利、 供电等相关部门现场勘查, 对勘查符合建房条件的, 现场下达财税、 林业等部门的联系单, 同时组织审批材料, 召开联席会审定, 上报县政府审批, 待县政府审批后发联系单到供电、 水利部门供电供水, 农户方可开始建设。

 对勘查不符合条件的, 现场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提出 书面不予 受理的原因和理由。前期排查的 3 6 户另选新基建设的农户, 镇政府按包村镇干分工分发到各包村镇干, 督促包村镇干、 包片村干每家每户再宣传政策, 再做工作。

 截止 4 月 1 5 日, 全镇有 2 户已交纳旧房拆除保证金,4 户拆除本户老房,搬走本户老房中的家具, 近期也将拆除。

 其他农户也都在作前期准备工作。

 4 月 1 5 日晚, 第二次联席会议审定了占用原基的 6 8 户和另选新基的 6 户, 国土所将在 5 个工作日 内组织材料上报县政府审批。加大巡查力度, 及时掌握农户信息, 在 3月 29 日发现天光村天光组阮建华等 4 户有占用1 户正在基 本 农 田 建 房 倾向, 镇政府先后三次上门 做工作, 帮助农户 协调另选新基事宜。

 目 前四户均未动工建设, 并将开挖的地基恢复种植条件, 开始耕种。

 涉及农户 阮建华说:

 “ 你们的宣传工作到了 位, 让我们更加知晓国家政策, 我们坚决拥护, 我们 4 户 将原基重建或调换别户的余基新建。

 ”三 、己, 做人要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中明确规定乡 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 要抽调精干力量进行治理, 违法违规用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违法建设第一时间拆除, 各包村镇干、 包片村干作为本村国土资源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和兼职协管员 , 要做到严以 律己。

 联席会议的各成员 单位要真正履职、 正确履责。

 村两委成员作为包片责任人,每周 对本片巡查 3次以上, 镇政府给每位协管员 配备专门的巡查记录本,镇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每位协管员 的记录本进行抽查, 并将巡查记录本记录情况作为干部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镇联席会各成员 单位配备专门的会议记录本, 镇党委政府将联席会各成员 单位的履职情况通报各主管上级单位, 并作为政府年度考核单位的重要依据。“ 镇政府每月通报各村违法用地情况, 每季度通报农民违法建房未整改到位情况。

 定期通报履职不到位的包村镇干、 相关镇直单位和村两委成员。

 各村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 包村镇干和包片村干在 4 8 小时内未发现, 或发现后未报告并制止, 或制止不住后又不报告的, 对该村包村镇干进行诫免谈话, 对包片村干按5 0 0 元/ 起扣发年终绩效工资。

 年度内达 3 起以上的, 对包村镇干和包片村干将启动问责。

 ”在 4 月 2 日 的全镇农村宅基地管理推进会上,镇党委书记朋腾作了严格要求。严 以 律( 程亮国)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 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 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于统筹城乡 发展,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 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 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 一) 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 地规划计划控制。

 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并指导市、 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结合新一轮乡 (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 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 合理划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 现状和用 地需求的基础上, 以乡 (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 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 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 即“两图一表” ) , 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请审批制度, 张榜公布, 指导农民住宅 建设按规划、 有计划、 规范有序进行。( 二) 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 地布局和规模。

 市、 县在新一轮土地利用 总 体规划修编中 , 要按照城乡 一体化的要求, 结合城镇规划, 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 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严格控制建设用 地规模, 防止出现新的“ 城中村” 。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 要结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新农村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 在乡 (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保留、 调整和重点发展的农村居民点用 地, 统筹农村公益事业、 基础设施、 生活、 生态、 生产用地需求,合理确定中心村和新村建设用地规模, 指导农民住宅和村庄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三) 改进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各地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 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占用耕地的, 必须依法落实占补平衡。

 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结合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结构调整, 重点用于小城镇和中 心村建设, 控制自 然村落无序扩张。二、 严格标准和规范,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四) 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一户一宅” 是指农村居民一户 只能申 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要充分发挥村自 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职能。

 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利用的监管。

 农民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 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五) 合理分配宅基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 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 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 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 要严格执行一户 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政策。

 经济条件较好、 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 允许村自 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 开展宅基地有...

篇六:规范农民建房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农民建房治理工作方案

 各村、镇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建房秩序,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坚决遏制因违规滥建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现结合我镇实际,就开展好我镇农民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农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为目标,以查处各类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为突破口,坚持依法行政,强力推动专项治理,标本兼治,建立健全农民建房管理制度,畅通农民建房审批渠道,形成农村农民建房规范有序的良好局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促进农村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目标任务 依法打击农村违法违规抢建、乱建、滥建行为,坚决拆除各类违法违规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科学进行村庄规划,依法规范我镇农村建房行为,建立健全违法违规建房的快速处置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

 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共分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XX 年 7 月)各村要对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要召开动员会议,深入宣传整治的意义。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张贴标语、制作宣传

 牌、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流程表、入户宣讲等形式,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有违必查的高压态势。对目前我镇在建的农民违法违规建房,全面“口 1 停,,。要面对面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对“叫停”过程中的无房户要妥善进行过渡性安置。同时,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落实专职人员,加大巡查管控,坚决制止新增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二)调查摸底阶段(XX 年 8 月)各村要落实专职人员,分片包干,分村调查摸底。XX 年 12 月 14 日以后的农民建房行为,包括在建和已竣工使用的,逐一登记造册。同对摸查出来的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按实际情况分门别类,准确掌握违法违规建房事实并予以公示。

 (三)自查自纠阶段(XX 年 9 月)在摸清底数逐一审核,确定对象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的原则,对符合建房条件的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对违法违规建房,由镇人民政府依法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规建房。对规定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违规建房,依法下发强制拆除通知,制定依法强制拆隙工作方案,切实做到一户一预案,由镇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房,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拆除。党员干部要自觉申报自己及亲属违法违规建房。

 (四)督促检查阶段(XX 年 10 月 1 日-10 月 15 日)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城建、国土、市容、规划、纪检等部门对各村进行督促检查。包村干部要加强整治阶段的调度,及时处理问题。纪检对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干部查处违法违规建房不作为、查处不及时、处理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的,依纪依法从严查处。同时,重点对占用

 耕地、沿路沿线、影响集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违法违规建房拆除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五)完善总结阶段(XX 年 10 月 16 日-10 月 31 日)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和存在问题,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违规建房的快速处置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畅通农民建房审批渠道,有效疏导,解决农民建房需求矛盾,将农民建房管理纳入镇委、镇政府对各村的年终目标考评,使农民违法违规建房查处工作进入常态化。要结合本次专项整治情况,全面落实村主要负责人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的第一责任人机制,稳定一支常年巡查管控队伍,规范农村建房行为,做到经常化、精细化,将矛盾和问题消除在基层,从源头上杜绝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现象的发生。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百善镇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查、考核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规划办,李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从城建、国土等相关部门抽调。同时,各村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序推进。

 (二)严肃专项整治纪律。各村要切实担负起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把专项整治工作当作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实行村书记一把手负总责,巡查员具体负责,组织力量依法按程序全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各村要认真摸排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信访问题及时发现和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开展专项督查。镇政府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督查。同时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建立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村工作推进情况,对整治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在全镇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精选农民技术储粮项目方案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下达农户科学储粮专项 XX 年投资计划的通知》、《省粮食局关于下达 XX 年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规划计划的通知》和《市粮食局关于下达 XX 年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顺利实施我县农户科学储粮工程,指导农民解决储粮难题,减损增收,确保农户储粮安全,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己任,以推广应用科学储粮技术为手段,以确保藏粮于民和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加强农村粮食产后管理,改变农村储粮条件,推广应用新型粮仓,开展农户科学储粮知识及技术培训,指导帮助农户科学储粮,降低储粮损耗,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二、目标任务 从 XX 年起每年组织实施完成“农户科学储粮工程”300-600 户任务,XX 年完成 3000 户计划,并认真做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宣传工作,做好科学储粮仓质量监督以及受益农户的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

 三、“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实施条件 根据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的有关规定: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应安排在前期工作较扎实,积极性较高的镇(办),安排项目的镇(办)政府和行政村的党支部或村委会应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参与项目的农户储粮数量应在 2500 斤以上,要自愿提出申请,并承诺所购粮仓 5 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变卖。

 四、“农户科学储粮工程”的内容 为示范农户每户制作 1 个容量为 1.5 立方米,可储小麦 1000 公斤的彩钢板组合仓,举办农户科学储粮知识及技术培训班,发放《科学储粮知识手册》等学习资料,使农户初步掌握科学储粮知识及技能,指导农户储粮,确保储粮安全、卫生。

 五、工作步骤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明确责任。我县成立“农户科学储粮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县长安建军担任,副组长由县粮食局局长李纪民担任,县财政局、经发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分管领导和各镇(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粮食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具体负责“农户科学储粮工程”的推广应用、粮仓的发放、农户资金的收集、信息档案的建立,农户科学储粮技术的培训和指导等工作。

 (二)周密部署,宣传动员,落实农户。XX 年 2 月 1 日至 2 月 25日,县“农户科学储粮工程”领导小组工作人员深入镇(办)、村组和农户进行宣传发动,按照农户自愿申请,中、省、市、县共同出资,落实项目农户,建立农户信息档案。

 (三)搞好协调,明确职责,认真落实。XX 年 2 月 25 日至 3 月 5日,根据下达的“农户科学储粮专项”计划,落实资金。目前中省市配套资金已到位,县粮食局要明确专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县财政局尽快落实县级项目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县经发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主动积极配合。各镇(办)要根据辖区情况,做好摸底造册登记上报工作,积极收集农户自筹资金。县“农户科学储粮工

 程”领导小组务必于 XX 年 4 月 15 日前将收集的资金存入市粮食局“农户科学储粮工程”专用账户。

 (四)开展培训,传授技术,农户公示。3 月 10 日至 4 月 15日,由县“农户科学储粮工程”领导小组在镇(办)、村组的配合下,组织农户开展培训发放《科学储粮知识手册》等学习资料,传授科学储粮知识及技术。同时对受益农户进行公示。

 (五)统一制仓,监管质量,发放粮仓。4 月 15 日至 5 月底。我省农户科学储粮装具中标企业(省粮油技术开发公司)将按标书要求在我县就地加工生产。各镇(办)、村委会要积极配合,为粮仓加工企业提供生产场地,协助粮食加工企业将粮仓运到各项目镇(办)、村委会,由村委会发放到项目农户手中。在粮仓制作过程中要切实抓好粮仓质量监管和验收工作。我县计划在 5 月底完成粮仓制作、验收和发放工作。

 (六)监督检查,收集资料,迎接验收。“农户科学储粮工程”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农村持续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途径。县“农户科学储粮工程”领导小组和各项目镇(办)、村委会要切实加强管理,加强协作,积极配合,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做好监管工作。在粮仓的制作发放过程中,及时对粮仓进行登记,建立农户储粮新仓档案,切实做好农户现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质量和技术服务工作,同时要注意收集整理资料,既要有纸质资料,又要有图片或视听资料。选择基础条件较好,交通方便,镇(办)、村组干部组织协调能力较好,工作扎实,农户积极性较高的地方作为“农户科学储粮工程”考核验收现场,迎接省、市有关部门的考核验收。

 (七)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县“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工作人员和各镇(办)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深入村组积极组织宣传、发动群众、扎实开展工作,每月 15 号上报“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实施进展情况。

篇七:规范农民建房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mdash; 1 — 岑巩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和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 6 号)、《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黔农发〔2020〕8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 号)《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党办通〔2021〕40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住房建设行为,助推我县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导向,按照“部省指导、州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以“一户一宅、限额用地、拆旧立新”为原则,严格实行“先申请、后审批、再建设”和“谁审批、谁监管”的管控机制,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模,全面提升全县农村建房和宅基地审批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严格建房和宅基地规划管理 ( ( 一) ) 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农村住房建设是指村民在

  — 2 — 农村新增宅基地和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农村宅基地必须在乡镇总体规划区、村庄规划区内(不包含岑巩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已经确定的建设用地)依法建设。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地等重点区域,严格按照相关规划要求依法建设。在规划区外的散居农户鼓励在小城镇、中心村和 30 户以上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建房。

 ( ( 二) ) 严把规划许可关。岑巩县农村住房建设许可和宅基地审批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批。村民申请建房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审批通过后实施。建房申请人取得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许可之日起 2 年内应当实施农村住房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1 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 年。根据农村住房规划许可要求,实施农村住房新建改建和扩建,需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宅基地不能跨村异地申请,必须是本村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区、村庄规划区(含 30 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 3.申请宅基地选址不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4.不在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

  — 3 — 险区范围; 5.不占用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符合公路、铁路、机场等规定的退让距离,符合河道防洪、泄洪退让距离,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 6.建筑面积、高度、风貌、色彩以及采光、通风等要求,要符合规划要求及建房相关技术规定。

 三、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 ( 一) )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婚丧嫁娶自然分户,因人口自然增长,原住房不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需新建、改建、扩建增加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面积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夫妻一方为村级组织成员且双方均无宅基地的;

 8.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 ( 二) ) 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 4 — 林地,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面积限额标准按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

 ( ( 三) ) 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农户在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内容中应包含原宅基地复耕复绿内容)。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 5.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证明材料(分家立户协议等); 6.相关法律政策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资料。

 ( ( 四) )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交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书,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公示。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或村支两委会议讨论,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会议讨论核实通过后,将申请人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申请人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暑意见,并对村民代表或

  — 5 — 村支两委会议记录、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等进行审查。

 3.上报。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对申请人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暑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 ( ( 一) )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1.审核。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受理农村宅 基地申请后,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牵头,联合乡镇自然资源所、乡镇村建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进行勘察,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委审核公示、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符合用途管制要求,以及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是否占用高压供电架空走廊、是否符合公路、铁路、机场规定的退让距离、是否符合河道防洪泄洪退让距离、是否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并对拟用地块进行实地勘测,绘制宅基地宗地草图。

 2.审批。对联合审核通过的农户,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召开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委员会对申请农户进行审批。对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农户,由乡镇(街道)人民

  — 6 — 政府(办事处)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意见在 15 个工作日完成。

 3.备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审批通过的农 户名单台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在次月 5 日前分别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4.复核复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组成联合复核复查组对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审批备案名单以户为单位进行复核抽查,复查率不低于30%,对复查发现存在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督促审批对象完成整改。

 ( ( 二) ) 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含 30 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等规划的; 2.不符合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或“一户一房”面积已达到基本居住需求的; 4.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在确定实施撒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 7 — 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 ( 三) ) 及时申报办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行政辖区内村民住宅建设实际需求制定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计划,并于每年 2 月底前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行文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农村宅基地用地占用农用地情况和下达的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符合审批条件的村民,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县财政纳入本级财政一般预算,统筹安排解决,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

 五、加强农村建设规范行为管理 ( ( 一) ) 加强农村住房方案审核。鼓励建房户优先选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印的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进行建房。农村住房建设风貌要突出体现地域特点、民族特色、文化特征,农村住房屋面鼓励采用坡屋面,住房风貌与村容村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新建的农村住房应功能完善、设施配套、厨卧分离、厕圈分离;改建、扩建的农村住房要具备基本的居住功能,满足改厨、改厕、改圈要求。农村圈合建设应符合“人畜分离”、人居环境改善等要求。

  — 8 — ( ( 二) ) 执行农村住房技术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应满足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1.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 (1)农村住房层高标准:底层层高不超过 3.6 米,标准层 层高不应超过 3.3 米; (2)在岑巩县城县规划区外、各乡镇的集镇规划区范围外建房的,层数不得超过 3 层; (3)在各乡镇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建房的,住房层数原则不超过 4 层。

 (4)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 320 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风景名胜区周边、乡村旅游示范点、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制定相关规定,适当放宽上述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面积标准。

 2.抗震:农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本地区工程抗展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

 3.完善配套设施:农村住房应同步配建污水处理设施;农村集中建房点,给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环卫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绿化覆盖率不低于 30%。

 4.农村住房建筑物外挑突出部分、屋檐垂直投影面积不得超出农村宅基地边界。

 5.符合农村消防要求,必须保留或设立的相关设施或通道、过道等。

  — 9 — 6.由县住建部门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的指导,负责对农村建房相关技术标准依法依规进行巡查,并指导各镇督促建房户进行整改。

 7.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成立乡镇(街道)村民建设自建房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 三) ) 抓好建房开工放线管理。村民宅基地审批通过后,应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开工申请,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由农业服务中心牵头组织乡镇自然资源所和乡镇村建中心、村民委员会、建房户和承建方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定位放线、基础完工后验线,实地确认用地边界及建筑物平面位置。

 ( ( 四) ) 强化执法查处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定期不定期组成工作队伍开展农村宅基地建房违法行为巡查和排查,严厉打击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并形成常态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进一步建立完善“打早、打小”工作机制,从源头管起,力争把违法建设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要求履行监管职责。

 六、加强农民建房安全监督管理 ( ( 一) ) 加强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培训管理。承担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 10 — 承担农村住房建设任务的个体建筑工匠(承建人),应经过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建设施工技能。承担建筑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和承建人应与建房户签订农房施工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承建人应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遵守相应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 ( 二) ) 加强建房质量安全检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 事处)、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应当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对村民建房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消防设施等进行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县市监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建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建材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 三) ) 做好竣工验收备案颁证。农村自建房竣工后,建房人应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竣工核实申请,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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