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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4篇

发布时间:2022-08-23 17:25:02 来源:网友投稿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4篇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CONTENTS01030204 01 2022年66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4篇,供大家参考。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4篇

篇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C O N T E N T S01030204

 01

 2022 年6 6 月 2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02

 通知指出,《规则》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着眼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推进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3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派驻监督机制。党组(党委)要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各级纪委监委要推动派驻机构聚焦主责主业,更好发挥政治监督作用,加强对派驻机构及其干部的管理约束,坚决防治“灯下黑”。执行《规则》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04

 全文目录第一章 总则01第三章 领导体制03第五章 履职程序05第二章 组织设置02第四章 工作职责04第六章 管理监督0607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三)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四)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五)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六)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第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设置02

 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六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力量实施监督的相关单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第七条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定期轮岗。

 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八条 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副职组成。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派驻机构应当健全组务会会议以及组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第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

 第三章 领导体制03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第十一条 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一)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三)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四)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五)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四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五条 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第十六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二)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三)协商确定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或者由派驻机构报请派出机关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管辖;(四)联合审查调查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第十九条 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派驻机构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二十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派出的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馈评查结果。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进行协同指导。第二十一条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的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相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四章 工作职责04

 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一)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第二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一)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二)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三)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

 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第二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一)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派驻机构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第三十条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三十一条 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一)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二)监察对象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对于派驻机构立案审查调查后由驻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第五章 履职程序05

 第五章 履职程序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派出机关报告。(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三)听取汇报。听取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醒纠正。(四)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驻在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五)沟通情况。加强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巡视巡察、法规法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和通报问题。(六)分析研判。分析信访举报、党风廉政等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七)廉政把关。建立健全、动态更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八)实地调查。开展驻点调研、现场核查,精准发现驻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九)其他开展日常监督的方式。

 第五章 履职程序第三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派驻机构应当经常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

篇二: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成立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的体制机制。

 根据党中央关于“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和中央纪委提出的“整合纪检监察组织力量, 创新工作机制, 科学设置机构, 加快推进县级派驻机构统一管理”, 以及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纪发[2011]22 号)

 精神, 结合高要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指导思想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改革领导体制、 强化监督职能、 确保工作成效”的总体要求, 对我市各镇 (街道)

 和市直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 以适应反腐倡廉建设新形势、 新任务的需要,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全市经济、 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 工作方案

  (一)

 机构设置

  ⒈各镇(街道)

 和市直单位在保留纪(工)

 委的前提下, 面向全市各镇(街道)

 和市直单位分别派驻 6 个纪检监察组。

 其名称为:

 高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高要市监察局派驻第 x纪检监察组。

 派驻纪检监察组行政职级定为副科级。

 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为市纪委、 监察局的派出人员, 受市纪委、 监察局直接领导, 并由市纪委常委分管。

 按现行纪检监察工作体制,各镇(街道)

 市直部门保留原有的纪检监察组织, 派驻的纪检监察组在派驻纪检组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派驻纪检组长要对市纪委、 监察局全面负责并报告工作。

 ⒉根据“毗邻相近、 职能相近、 业务相关、 方便工作”的原则, 派驻各镇(街道)

 和市直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实行分片管理。

 每个组设组长 1 名, 副组长 1~2 名。

 组长按科级领导职务干部配备, 非领导职务按照《公务员法》 及有关规定配备。

 派驻各组的纪检监察员接受组长的组织领导, 组长负责对派驻该组的纪检监察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具体如下:

 ①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 共 5 人, 驻在禄步镇, 负责指导、 监督、 检查河台镇、 乐城镇、水南镇、 禄步镇、 小湘镇 5 个镇的纪检监察工作。

 ②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 共 6 人, 驻在南岸街道, 负责指导、 监督、 检查大湾镇、 新桥镇、 白诸镇、 活道镇、 莲塘镇和南岸街道 6 个镇(街道)

 的纪检监察工作。

 ③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 共 6 人, 驻在白土镇, 负责指导、 监督、 检查金渡镇、 白土镇、回龙镇、 蛟塘镇、 蚬岗镇、 金利镇 6 个镇的纪检监察工作。

 ④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 共 4 人, 驻在市检察院。

 负责指导、 监督、 检查党群系统、 宣传系统、 政法系统, 及其直属、 归口和挂靠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具体单位附后)

 ⑤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 共 4 人, 驻在市财政局。

 负责指导、 监督、 检查政府系统、 财金系统、 教育系统、 卫生系统, 及其直属、 归口和挂靠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具体单位附后)

 ⑥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 共 4 人, 驻在市建设局。

 负责建设系统、 经贸系统、 农林水系统、 外经贸系统、 计划系统, 及其直属、 归口和挂靠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具体单位附后)

  ⒊各镇(街道)

 和市直各机关的纪委(监察室)

 的机构、 职能、 职责、 职权、 职级保持不变, 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检查和工作指导, 负责组织落实和完成本镇(街道)

 本机关所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确定的任务和市纪委监察局布置的工作。

 ⒋为了加强对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和派驻组的人员管理, 在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增设干部室,负责处理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

 (二)

 人员编制

  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人员使用行政编制。

 全市共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人员 29 人, 其中派驻乡

 镇(街道)

 的纪检监察人员 17 人, 派驻市直机关的纪检监察人员 12 人, 所需行政编制从乡镇机关行政编制和市直机关行政编制中调拨, 由市纪委、 监察局管理。

 市纪委干部室设编制1 名, 在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现有编制内调剂, 室主任为副科级领导干部。

 上述纪检监察人员行政编制由市编委办发文予以明确。

 (三)

 工作权限

  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主要工作权限是:

 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市纪委、 监察局授予的职责和权限内开展工作, 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明确行使监督权、 信访举报受理权、 初核权、 调查权、 监察权、 检查权和建议权等职责, 履行巡查、 指导、 教育、 监督、 执纪、 效能监察、 制度防范等职能。

 (四)

 工作关系

  ⒈派驻纪检监察组直接受市纪委、 监察局领导, 直接向市纪委、 监察局请示报告工作,并配合市纪委、 监察局职能室做好相关工作。

 ⒉派驻纪检监察组长或派员列席所辖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有关会议, 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会议, 即:

 重大事项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 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 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党风廉政专题会等会议, 派驻纪检监察组必须派员列席, 以加强对所辖单位重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和民主集中制的监督检查, 确保科学民主决策, 确保政令畅通。

 ⒊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协同基层纪委针对上级部署的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深入基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巡查, 全面监督检查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⒋派驻纪检监察组要严格纪律, 明确职责, 敢于监督而不姑息, 善于监督而不包揽。

 工作定位既要做到“二严”:

 即严监督、 严要求; 又要做到“三不一支持”, 即不越位、 不错位、不缺位, 支持理解基层工作。

 ⒌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建立“三项制度一个机制”, 即联席会议制度、 沟通交流制度、 协同工作制度和交叉巡查机制。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市纪委、 监察局领导组织下, 每半年对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和基层站所进行交叉巡查。

 对通过交叉巡查发现的重大敏感、 苗头性问题、违纪线索等, 以巡查报告的形式及时上报市纪委、 监察局。

 (五)

 工作职责

  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 监督检查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及其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实施《党章》 和《行政监察法》 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

 ⒉督促检查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及有关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对涉及重大事项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 重大工程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对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⒊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处理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各级党政基层组织、 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按照市纪委、 监察局的要求组织查办党政基层组织、 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 组织协调基层纪委(监察室)

 受理对检查、 监察对象的控告及其申诉。

 ⒋组员要经常走访党员群众, 变群众上访为纪检监察组人员下访, 征求意见, 了解民情,做好化解矛盾工作, 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⒌对纪检监察工作理论、 党风政风中出现的带普遍性、 倾向性的问题以及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⒍发挥组织协调职能, 指导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督促党政

 组织建立健全教育、 制度、 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和体制。

 7.指导基层纪委(监察室)

 开展工作, 承办市纪委、 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

 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管理, 市纪委、 监察局将针对日常管理制定学习制度、 考勤制度、 工作纪律机制、 定期汇报制度、 办案制度、 信息调研报送制度、 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三查一报”制度、 轮岗交流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以实现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程序化、 科学化、 规范化运行, 提高工作效率。

 (七)

 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1.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协调、 日常业务管理、 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均由市纪委、 监察局负责。

 2.派驻组所有人员的选配严格执行中纪发〔2011〕 9 号和省纪发〔2011〕 22 号文规定的人员准入条件。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 由市纪委、 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共同进行考察,按市管干部有关规定和程序呈报市委任免。

 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他成员由市纪委、 监察局统一管理使用。

 3.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和副组长向市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 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市纪委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考核或将考核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备案。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他干部年度考核由市纪委、 监察局负责。

 4.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与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公务员同等待遇。

 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的党组织关系, 由市纪委、 监察局党支部负责管理, 并参加组织生活。

 5.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基本开办经费, 由市纪委、 监察局拟定预算, 按程序由市财政局拨付并监管使用。

 派驻纪检监察组日常办公办案经费, 按中纪发〔2011〕 9 号文的标准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由市财政局安排, 市纪委监察局统一调配。

 6.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办公场所由驻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和市直单位提供, 驻镇(街道)

 纪检监察组的生活用房由驻所在镇(街道)

 提供。

 本方案未尽事宜, 以市纪委监察局商发文单位补充意见为准。

篇三: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组制度汇编 (10 大制度) )

 目录 1、学习培训制度 2、请假销假制度 3、外出报备制度 4、文明办公制度 5、约谈干部制度 6、廉政谈话制度 7、 参加列席会议制度 8、工作报告制度 9、 人员借用制度 10、工作考勤制度

 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理论修养和业务水平,确保学习活动的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习内容。主要是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

 1、政治理论。主要包含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各级纪委监察委的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

 2、业务知识。主要包括 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理论;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和指示精神;纪检监察工作业务知识及相关知识;驻在部门业务知识、规章制度和相关工作流程。

 第三条

  学习方式。主要采取个人自学、参加培训和集中学习。一是参加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二是参加驻在部门的学习:三是参加每月集中学习。每月集中学习两次,周五下午作为集中学习时间;四是个人自学。平时以自学为主,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自学相关业务和技能知识。

 第四条

  学习要求。一是要树立良好学风。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二是要严格学习纪律。实行学习考勤制度,制定学习考勤表,不得无故缺席或早退。三是突出学习效果。按要求规定做好学习笔记,积极撰写和交流个人学习体会,将学习情况及效果纳入年终个人考核。

 请假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派驻机构工作人 员的管理,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 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因事、 因病不能正常到岗履职,需请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公休假等,应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请假 3 天以下的,分别报分管常 委(委员)、副书记批准;请假3天(含3天)以上的,向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报告后,还应向县纪委.主要领导报批。

 第四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组长请假 3 天以下的,由组长批准; 请假 3 天(含 3 天)以上的,由组长同意后,还须报分管常委(委员)或副书记批准。

 第五条

 派驻机构其他干部请假 5 天以下的由组长批准:5 天以上(含 5 天)的,由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同意后报市纪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常委或副书记审批。

 第六条

 请假应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事后应立即补办。

 . 第七条

 请假期满后应按时到岗 上班,及时向批准假期的部门或领导销假。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要按程序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八条

 请假人员需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不得因请假影响正常工作。请假人员在假期要保持联络畅通,如遇特殊工作必须由请假人员处理的,请假人应及时负责处理。

 外出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派驻机构工作有序运转,及时有效处理紧急事项 和各类突发事件,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加强外出报备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因一定事由离开柘城,应分情况向有 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备案。

 第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离开柘城出差、 出访、学习培训、 休假,应向分管常委(委员)及分管副书记报告,报书记批准;派驻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离开柘城公务出差、学习培训、休假,应向组长报告,报分管常委(委员)

 或分管副书记批准。

 第四条

 派驻机构工作人 员外出一般应该提前 2 天报告;因紧急 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备。

 第五条

 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 遇有紧急情况或重要公务时能够及时联系。

 第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外出期间, 若行程发生变动,应及 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派驻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外出期间,若行程发生变动,应及时向组长报告。

 第七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离开柘城公务出差、出访、学习培训、休假期间,应确定一名副组长临时主持工作。

 第七条

 对不请假不报备擅自外出、报备内容与实际不相符、工 作未妥善交接造成贻误、影响工作的,视情节给予警示、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文明办公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派驻机构工作人员文明素养,倡树规范、和谐、 文明、高效机关新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持办公环境整洁。不得摆存与办公无关物品;办公家俱及 桌上办公用品和资料要摆放整齐;每天定时清理打扫卫生,保持干净、整洁。

 第三条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走廊、开水间、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不 得乱倒茶水、乱丢杂物、随地吐痰;不得在墙上乱涂乱画;不得私拉乱扯电线、电话线。

 第四条

  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遵守请销 假制度,不得无故缺席;保持办公安静,不得打闹喧哗;办公期间不得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

  接待客人热情周到。来客来访应起身相迎,主动让座、倒茶, 态度热情和蔼;耐心询问来访目的,及时解决问题:告别时应起身相送。

 第六条

 接打电话文明礼貌。及时接听来电,不推诿敷衍,不傲慢 动怒;拨打电话时应说明本人单位、姓名,请求帮助时应谦逊、客气,安排工作时应简洁、明确。

 第七条

  持续改进文风会风。

 行文要规范,避免误报、滥发、乱送; 文风应朴实、简明,防止空话、套话;参加会议要准时,主动关闭或静音通讯工具。

 第八条

  持续提升个人修养。讲究个人卫生、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上 下电梯要礼让、不讲脏话粗话、不开低级庸俗玩笑、不转发传播内容

 不健康信息。

 约谈干部制度

 第一条 约谈目的。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

 第二条 约谈对象。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 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约谈内容。

 一是履行“一岗双责”、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干部选拔任用等情况;二是对在思想、工作、生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提出批评教育,进行提醒警示;三是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进行遵守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等履职要求的告诚和提示;四是对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以及个人生活等方面遇到有关廉政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廉政指导和把关;五是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摸清他们的思想动态;六是征求对派驻机构和干部意见及建议。

 第四条

 约谈形式。

 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

 第五条

 约谈地点。

 派驻纪检监察组办公室、会议室或党员干部 工作地进行谈话。

 第六条

 约谈要求。

 约谈对象要以对党、对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 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七条

 约谈上报。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对约谈情况及时进行梳

 理汇总,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提交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并上报县纪委监察委。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谈话目的。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强化对驻在部门领 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康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条

  谈话对象。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 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谈话种类。

 (一)任职谈话。指派驻纪检监察.组长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与新任职的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二)诚勉谈话。

 指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驻在部门领导干部的谈话。(三)警示谈话。指派驻纪检监察组针对派驻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

 第四条

  谈话人员。参加谈话的主要以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为主,可 邀请县纪委监察委领导班子成员或部室主任参加。

 第五条

 谈话内容。

 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康 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派驻纪检组长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六条

  谈话要求。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

 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县纪委。第七条谈话处置。

 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建立谈话工作台帐,填写《康政谈话记录表》,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县纪委监察委。

 参加列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参加列席会议目的。

 加强对驻在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促 进驻在部门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二条

  参加列席会议人员。参加列席会议人员一般应为派驻机构 负责人,派驻机构负责人不能参加列席的,派员参加列席会议。

 第三条

  参加列席会议种类。

 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研究讨论“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工作部署、工作总结会议;上级部门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贯彻会议;讨论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会议;需要参加的其他会议。

 第四条

  参加列席会议程序。

 一是会前材料报送。驻在部门组织召 开以上会议时,除有特殊要求和特殊情况外, 一般应当提前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机构。二是参加列席会议。组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参加列席,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派员参加列席。三是做好参会记录。参加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决策过程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并 做好会议记录。

 第五条

  会议监督检查反馈。会后对会议决策事项的实施过程进行

 监督检查,并将参加列席会议情况、会后监督检查情况向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进行反馈,定期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第六条

  参加列席会议职责。派驻机构参加驻在部门有关会议,行 使监督权、咨询权和意见建议权,对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全程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作出的决议,有权制止或提出反对意见;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的,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派驻机构向 县纪委请示报告工作.的制 度化和规范化,强化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驻在部门要及时向派驻机构报告工作,派驻机构应向 派出机关(县纪委监察委)及时报告工作。

 第三条

 驻在部门要及时向派驻机构报告以下内容:党组 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执行党章党规党纪、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纠正“四风”和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方面好的做法和成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调研、理论文章;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办工作措施、成效和情况分析等方面好的做法;其他有价值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派驻机构要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以下内容:综合监督 单位发现的重大敏感、苗头性问题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县纪委监察委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开展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项监督检查情况;受理信访和案件审查工作情况;工作计划总结、先进典型

 经验;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专题会情况;工作 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派驻机构自身建设及干部人事情况:其他应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五条

  报告工作的分类。根据不同事项,报告可实行月报告、 季报告、半年报告、年度报告、专项报告、随时报告。

 第六条

  报告工作的形式。根据事项的轻重缓急可采取电话报告、 当面报告和书面报告等形式。

 第七条

  凡因工作不报告,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 主任,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人员借用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派驻机构人员借用工作,保障派驻机构工作正常 运转保证借用人员管理有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派驻机构需借用人员,应填写《借用人员审批表》,经分 管常委(委员).副书记领导审批,报纪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条

 派驻机构借用的工作人员应符合其岗位的履职要求,具 备其从事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长,不得借用无相关资格或无正当需求的人员。

 第四条 派驻机构借用人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因工作原因确需延长时间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借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 派驻机构借用的人员主要承担综合类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参与执纪审查调查工作。

 第六条 派驻机构对借用人员负有教育、监督和管理责任,应严格要求和管理,做好借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与借用人员谈心谈话,及时提醒、教育、引导。

 第七条 借用人员应严格要求自己,服从工作安排,自觉接受教育和管理,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不得打着派驻机构干部的名义违反规定打招呼、办私事、谋私利,一旦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借用期满后, 派驻机构应对被借用人员思想、工作表现 作出书面鉴定,送纪委组织部备案,并寄送借用人员单位。

 工作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劳动纪律,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出勤、缺勤情况的考 核与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办法。

 采取日常考勤、特别考勤和抽查考勤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日常考勤。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考勤由派驻机构自己管理,做好考勤记录。

 第四条

 特别考勤。特别考勤主要是对派驻机构干部参加县纪委监察 委机关组织的各类会议、学习等重要活动的出勤情况进行考查。特别考勤一般由市纪委组织部负责考勤,活动由业务科室直接组织的,考勤由组织的科室负责。派驻机构干部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

篇四: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2022年6月22日发布这里输入单位名称及组织名称解读学习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前言P E R F A C E

 纪检监察机关目录C O N T E N T S1 《规则》发布的重大意义2 《规则》逐条解读学习3 如何贯彻落实《规则》

 《规则》发布的重大意义

 -5-《规则》发布的重大意义《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出台意义《规则》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着眼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推进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知指出

 《规则》逐条解读学习

 -7-《规则》逐条解读学习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五章 履职程序 第六章 管理监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的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根据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重要意义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10-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 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11-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1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2 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六条工作原则3 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4 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5 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6 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12-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 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组织设置

 -14-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六条派驻机构应当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

 -15-第二章 组织设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力量实施监督的相关单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

 -16-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七条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 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定期轮岗。第八条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 副职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派驻机构 应当健全组务会会议以及组长办公会议 、 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 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

 -17-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九条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 监督检查 审查调查 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 相互制约的原则 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

 第三章领导体制

 -19-第三章 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第十条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第十一条

 -20-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第十二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

 -21-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一)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三)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四)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五)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22-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第十四条(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23-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第十五条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第十六条(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二)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三)协商确定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或者由派驻机构报请派出机关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管辖;(四)联合审查调查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

 -24-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第十七条(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

 -25-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第十八条• 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派驻机构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

 -26-第三章 领导体制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派出的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馈评查结果。• 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进行协同指导。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相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第二十一条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的纪检监察组

 第四章工作职责

 -28-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二条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第二十三条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1 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2 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3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4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29-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四条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1 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2 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3 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4 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

 -30-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五条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第二十六条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第二十七条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第二十八条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31-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1 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2 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3 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 派驻机构 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派驻机构 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32-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三十条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第三十一条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1 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2 监察对象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3 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对于派驻机构立案审查调查后由驻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第五章履职程序

 -34-第五章 履职程序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派出机关报告。(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35-第五章 履职程序(三)听取汇报。听取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醒纠正。(四)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驻在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五)沟通情况。加强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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