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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6篇

发布时间:2022-09-06 18:20:03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6篇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情况报告 2016年,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的职能作用,继续大力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扩大法律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6篇,供大家参考。

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6篇

篇一: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律援助情况报告

 2016 年,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的职能作用,继续大力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水平,扩大法律援助影响力。现将我市今年 1-10 月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法律援助经费 使用 监 管情况 。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丰城市人民政府积极采取了各项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并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政府民生工程。

 我市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法律援助的专项拨款和同级财政拨款,2015 年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18 万元,基层司法法律援助补助经费 9 万元,同级财政拨款是 5 万元。具体支出主要用于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案件补贴发放、宣传费用、业务培训费用和办公经费。其中案件补贴已发放前三季度共元,第四季度尚未发放。咨询已接待来访来电人次,补贴元。代拟法律文书 80 次、出具法律意见书 8 次,每件补贴元,补贴 8800 元。“12348 法律援助咨询热线”、法律援助信息网络工作系统平台建设及日常维护费用元。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花费元。法律援助工作办公开支元。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

  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元。截止到目前法援经费总支出元。

 我市法律援助中心严格落实《宜春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每一笔法律援助经费的支出都必须经过法援中心、分管领导以及分管财务的领导三方签字才能支出。同时接受财政与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了法援经费专款专用。

 二 、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 今年 1-10 月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件,其中民事法律援助件(其中军人军属案 1 件,集团诉讼 2 件),受援人数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58 件(批捕阶段 15 件, 起诉阶段 22 件,审判阶段 18 件,申请的刑事案件 3 件),受援人数 58 人;刑事法律援助占 14%,解答法律援助咨询件。为受援人挽回损失多万元。

 今年我市法援中心开始探索并逐渐建立了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办理了 1 件公证、1 件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项,为困难群众提供了法律援助服务。

 为了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水平,市法援中心不定期对已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抽查,通过走访、电话回访的方式询问当事人具体办案情况,对承办人办案是否满意,对我们的工作有何建议。

  三 、法律援助 工作站建设情况 。

 我中心在新城区三千套广丰路临街一楼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窗口一个,面积 120 ㎡,内设有接待室、休息场所、办公桌椅、宣传公示栏上墙、空调、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

  基础办公设施齐全,今年上半年正式投入使用,大大方便了群众。在各乡镇、街道及市残联、妇联、工会、武装部、看守所、法院等部门单位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个,并全部加挂法律援助工作站牌,落实了站点负责人和联络员,工作站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全部上墙。目前已有 20 个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完成规范化建设,达, 以上的村(居)委会联系点都建立了法律援助明白人队伍。

 我市法援中心今年通过在人民武装部设立的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了 1 起军人军属案件(军属陈卫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15 年 6 月 8 日向法援中心申请,其儿子陈后更现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分队, 10 月法院已判决结案。

 2015 年 8 月我市在人民法院建设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窗口设在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人员、办公设施、制度均已具备,为来访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法院开展息诉化解工作,大大方便了涉诉当事人。

  法律援助中心 2016 年 11 月 16 日

篇二: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Survey ReportonLegalAi d i n t heCountrysi de.司法咆型,螳!堡蟹塑堑么一莎粥黝为全面了解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现状,进一步推动农村法律师收费标准,以河南为例,每个案件平均收费500~4000助工作的全面开展,今年3—6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元,民事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000~3000元,基展了全国范围内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活动。各省层法律服务人员收费,每个案件平均收费500~1100元;西市) 法律援助处( 中心) 组织了本辖区范围内的调部地区农村法律服务收费一般诉讼为200~700元,非诉讼提交了调研报告,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选择代表东中西100~500元( 代书30—50元) 。江苏、浙江、山西、江西、安徽、**六个省( 区) 的地区进行了实地调研。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除少数发达地区外,未达到本地人均收入的农民如果遇到法律纠纷需要帮助时,基本上难以一、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情况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考察农村法律援助需求情况,主要包括了解农民的人均f二J 从农民的法律纠纷类型和数量及解决渠道看农村、农民收入与临近城镇居民收入比较、农民生产生活支的法雄援助需求况、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数、农村法律服务收费水平;遇到法律纠纷的类型及数量( 人口发生率) 、纠纷解决根据各省的调查,农民常遇到法律纠纷的情况类型主要道、方式和效果( 包括各类方式的比例关系) ;农民对是: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追索援助的知晓情况等等情况并进行分析。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征地拆迁补偿、承包土地、婚姻家庭、农副产品购销纠纷、农村借贷纠纷、农田道路、厂矿f—J 从农民的收入和支出状况与本地法律服务收费情企业占地纠纷、相邻权纠纷等。不同地区农村发生纠纷的类比较中着农村的法肇援助需求型大同小异,但各种类型所占的比例在不同地区有所不同。从各省调查2006年的统计数据情况看,乡村人口占总据广东、江西、安徽、陕西四省统计,2006年广东省农比例:东部地区从15.5%( 上海) 到73%( 福建) 不民发生各类纠纷约52万件,人El 发生率约为1%;江西共发多数在30%至50%之间) ;中西部地区集中在60%到生纠纷13530件,人口发生率约占0.26%;安徽省人口发生之间不等( 中部与西部没有明显差别,多数为60%至率约为0.4%;陕西纠纷数13.1万件,人口发生率约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东部地区约为5000—9000元0.56%。可以看出,以广东为代表的东部地区,农村纠纷的( 多数为5000—6000元之间) ;中部地区约3000—4000人口发生率较中西部地区约1倍多。间;西部地区约1800—2800元之间。多数地区农村人人是城镇人均收入的40%左右。农村居民人均支出:这调查显示,无论是东部,还是中西部,农民发生法律纠的数据较少,从已掌握的数据看,中东部地区农民收入纷解决的渠道一般是当事人与对方自行协商和解、人民调解支出一般还结余约1000元左右,少数西部地区则只有委员会主持下进行调解,或者通过劳动仲裁、诉讼途径解元。法律服务的收费情况:东部地区律师的一般收费为决,还有一部分是通过地方政府解决。几种渠道的比例关系~3000元( 对涉民代书法律服务,一般收费200元) ,是,东部地区:以上海浦东、青浦区为代表,通过人民调解额较大的,加收标的2%左右的费用,基层法律工作者解决纠纷占80%以上;中西部地区,人民调解解决分别占一般为500。800元( 代书收费50元寿右) :中部地区50%、60%、70%、80%不等.通过诉讼解决30%、20%、律援心开(区、研,部的部分收入出状农民的渠法律况的人口等(80%70%不等元之均收方面扣去几百2000标的收费

 万方数据

 —硭萨粥o、、霉卿圈· LegalAi d10%不等,通过仲裁、行政解决10%到30%不等。可见,在f—J 农村法律援助资源状况农村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纠纷占相当大的比例,因为调解方式省时省力,花费又少,便于即时履行,还不伤和气。而通过可使用于农村的法律援助资源包括:县( 区) 法律援助诉讼途径解决,农民最大的顾虑还是诉讼费用太高,判决得机构及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县域律师、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不到执行等。一般来讲,涉及婚姻家庭、赡养抚养以及邻里者、用于农村( 包括农民工) 法律援助的经费等情况。纠纷等,一般多通过当地有威望的长者或村干部从中调解,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则多据统计,至2006年底,全国县区法律援助机构达到通过人民调解( 乡政府) 或行政手段解决,进入诉讼程序的2691个( 我国现有县级行政单位2862个) ,专职人员9322不多。其他类型的纠纷,或者是通过上述途径解决不了的,名,平均每个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3名,西部地区平则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管是通过诉讼方式还是通过调解均为2.2人;东部地区多数能够达到平均数,一般的地方4方式解决纠纷,法律援助都可能在其中发挥作用。但目前还—5人,极少数地方多达15人( 上海市在被调研的9个区县没有掌握准确的数据来分析法律援助案件数在人民调解和诉中,8人编制的占8家,比例达88.89) ;中西部的许多县区讼中的比例关系。( 也包括东部地区的少数县区) 还存在1人机构或空壳机构( 人员内部调挤,其实没有专人) 。全国法律援助机构获得f三J 从农民的法律援助知臃率看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3.35亿元财政拨款,其中县区为1.68亿元,占全国财政拨款数的50%,1866个县区的法律援助经费已纳入财政预算;各省的调查显示,农民的法律援助知晓率东部地区:从东部地区有的县区业务经费达25~30万元,中西部地区的50%一95%不等,有些地方反映,在同一地方农民了解法律县区一般业务经费为3—8万元( 包括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援助占60%,而懂得运用法律援助的只有40%;中西部地区付) ,有的仅几千元。青海省在调查中发现,一部分县级财一般是从30%~70%不等( 真正懂得运用法律援助的比例应政( 特别是牧区贫困县) 根本没有拨付法律援助经费,法律当小于此比例) ,少数落后地区仅为10%一20%,甚至10%援助机构指派的案件,办案人员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完全靠以下。总的看,农民的法律援助知晓率还比较低,在西部贫律师等服务人员的义务奉献。广东、上海、江苏、浙江、江困地区尤其突出,这是考虑法律援助潜在需求量的重要因西、贵州、湖南、辽宁、**等省区市的部分地区的乡镇为素。随着法律援助知晓率的逐步提高,农民对法律援助的需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拨付2000元~2万元不等的法律援助业求会随之增加。务经费。综合以上各种因素,除考虑法律援助知晓率的可变性相对于城市,县域以下的律师资源偏少,也就是说服务外,目前不同地区表现出来的法律援助需求量不尽相同。在于农村的律师人数较少,这是全国普遍的现象。据浙江省统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本地农民法律援助需要量不大,而计,有60%的律师都集中省直和市直律师事务所,在全省90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较大,并呈上升趋势。在中西部地个县( 市、区) 中,大部分的县( 市、区) 只有一家律师区,普遍反映农村法律援助需求大,也有地方反映相反。如事务所。中部地区存在同样的情况,以河南为例,县域律师山西省调研结论是,农民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不大。但对于约有1000人,只占全省律师数16.9%,平均每个县6名左不同的乡镇和农村来说,具体情况又不尽相同。( 1) 在经济右。西部农村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普遍缺乏。全国有200多个条件好,人均收入较高,基层政权职能发挥较好的地方,民县没有律师,多是在中西部地区。据青海省调查,一些偏远间纠纷比较少,法律援助的需求量普遍偏低,基本不存在供落后地区的法律专业人员流失情况日趋严重,一些县没有律需矛盾。( 2) 在临近县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因涉及土地师,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当地无法自行解决,只能从外地聘纠纷、房屋拆迁等问题,其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就比远离县请律师,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非常有限。城农村的需求要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越来越成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二、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现状要力量。目前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约为8.5万人,随着基层司法所建设不断加强,这支力量将进一步扩大,可望补从农村法律援助可用资源( 包括人力、经费) 、农村法充农村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律援助工作情况( 包括申请渠道、便民措施、服务方式等) 、农民( 包括农民工) 实际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况等几个方面考f二)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察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现状。各地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采取各种便民措施推动农村法

 万方数据

 LegalAid,警叠画-J鹰帕弼洲。律援助工作开展。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与人民调解员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视其经济困难程度上报县法律援助中一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自身建设。一些县( 市、心,由援助中心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区) 建立健全机构各项工作制度,设立独立的办公及接待场所,上墙公示《法律援助条例》有关申请法律援助的内容,五是针对农民和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开展特色法律援助开通残疾人绿色通道,采取各种便民措施,为农村群众上门工作。比如上海市的一些区根据大量的农村房屋拆迁、土地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最大的便利条件。各地普遍简化农民工申征用的情况,为了让当地农民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请法律援助程序,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农民工法规,区法援中心挑选了本区精通有关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律援助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律师组成农村法律援助律师团,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江苏南京、无锡、扬州等地针对农民、农民工维权特点,法律援二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畅通农民和农民工申助中心组织律师事务所与部分社区签订法律援助顾问协议,请渠道。调查显示,东部地区大多数地方90%以上的乡镇都为社区内困难家庭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使困难家庭在Et常依托司法所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还普遍依托妇联、残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够获得及时的解答。又如青海联、老龄委、工会、农民工聚居地等设立工作站点;中西部省的一些县根据牧区地域辽阔,道路艰险、人口分散的实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的比例从50%一90%不等,少数西际,利用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到基层开庭的便利,把法律援助部地区建立率比较低,如陕西只有9%的乡镇设立了法律援送到农牧民家中,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助工作站。越来越多的地方在乡村、社区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和联络员。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程序一般为:解答咨f三J 农民和农民工实际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况询一发放申请表并指导申请援助一受理申请并送县市法援处审批( 或电话沟通) 一县市法律援助机构审批,对获批准的1.农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农民可从以下渠道申请法申请再指派工作站承办一工作站一般先征询纠纷双方有无调律援助:( 1) 直接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申请;( 2) 向乡镇解意向,再决定以调解方式援助或者以诉讼方式援助一具体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然后由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协助办办理一办理完毕后将承办材料整理完毕并送县级法律援助机理;( 3) 向农村法律援助联络点提出,通过农村法律援助联构审查及归档。各地的做法大同小异,也有的地方采取由工络点介绍;( 4) 向农民工聚集地的农民工维权岗提出,通过作站先行受理并决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后报县区法律援农民工维权岗介绍;( 5) 经信访局、妇联、残联、工会、共助机构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认可为法律援助案件,并支付青团、民政局等各个社会团体的介绍;( 6) 公安、法院、检补贴,反之不作为法律援助案件计算,也不予补贴。察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或未成年人等情况指派或转交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调查表明,中东部地区多数地方三是加强法律援助的宣传,扩大农民对法律援助的知晓农民直接向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占到80%,西部一度。法律援助机构利用节假日积极开展了“ 送法进村居” 活些地区为60%左右。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进入村居开展户外法律咨询、宣传活动,利用村居公告栏张贴法律援助宣传资料等,扩大法律援由于法律援助网络比较健全,多数地方农民、农民工申助的影响。请法律援助的渠道是畅通的。据调查,在中东部地区,农民和农民工一般在半小时至一小时就到达辖区内的法律援助机四是大量开展非诉讼法律服务,满足农民法律援助需构或工作站,最少的10分钟,最多不超过2小时。西部圭也求。各地在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适应农村纠纷的特区,多数地方可以保证农民在半小时到2小时之间到达法律点,尽可能采用调解方式办结案件,既简化程序,及时化解援助机构,一些地方需要4~5小时,还有少数地方往返需基层纠纷,又节约了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还便于执行,要3天。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解决社会矛盾的成本和降低农民维权的成本。比如江苏一些地方针对涉农、农民工案件流动性2.农村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及审查。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大、仲裁或诉讼成本高,时间长、执行难的特点,采取调解条件。多数省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参照地方政府规定结案方式,力争当天受理,当天调解,当天结案,深受受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东部地区略高,如广东、浙江规定绍群众欢迎。很多地方还积极探索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济困难标准是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 这些省内的一些绥机制。充分发挥非诉讼法律援助调解的作用。比如山西的一济发达地区的经济困难标准超过该标准) 。对农村特困户、些地方,在遇到涉农纠纷特别简单的案件先由村法律援助联五保户、孤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媲络点人品调解f联络人员基本为人民调解员) .较复杂的由偿的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免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直接视茭

 万...

篇三: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律援助调研报告 **** 区地处 **** 市南郊, 交通便利、 经济发达, 驻区部队列居全国前列, 素有“南 ****、北昌平”之称, 连续七年被评为全省“双拥模范区”。

 在涉军法律援助工作中, 区司法局不断创新机制、 提升实效, 受到省市领导充分肯定, 区法律援助中心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

  一、 **** 区涉军法律援助的实践

 涉军法律援助是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多年来, 该局始终坚持制度创新为引领, 扎扎实实深入部队开展各类法律服务, 形成“三进”长效机制。

  一是强化机制创新, 形成涉军法律援助长效管理。

 ****区率先在全省创新建立“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 为正科级事业单位, 核定事业编制 30 名,深入部队设立服务站点, 形成“半小时援助圈”, 官兵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便利服务; 建立“**** 区法律拥军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对涉军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交流沟通,形成良好的军地互动, 为全区涉军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先后出台《为现役军人及军属提供法律援助实施方案》、《“法律拥军”国家普法品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等文件, 确保涉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 科学化、 常态化”发展; 将“大调解”机制引入法律援助办理,对可能调解的案件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 及时化解涉军矛盾纠纷, 对促进军民和谐、 稳定军心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坚持“三优”原则, 不断提升涉军法律援助成效。

 对涉军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优先受理、 优先承办、 优质服务”三原则, 充分利用区法律援助中心、 “12348”维权专线以及驻军法律援助工作站“三位一体”网络平台, 开通绿色通道, 近三年“12348”专线、 律师团等解答官兵法律咨询 2000 余人次, 真正做到“法律疑问随时解、 法律援助在身边”;组织机关业务骨干和资深律师成立“**** 区维护国防利益法律顾问团”, 定期深入部队为官兵现场答疑, 化解了官兵家庭、 婚姻、 继承、 拆迁等各类矛盾纠纷, 成为部队“贴心人”。

 如2013 年妥善化解涉工程兵训练大队一劳动争议案, 在该局努力下, 原告撤诉, 双方握手言和; 该局对部队的服务不仅直接“输血强体”, 还帮助提高“造血功能”, 协助部队在连、 排单位培养“军营法律明白人”, 增强了部队自我解决涉法问题的实际本领。

  三是推广“三进”模式, 提供前瞻性、 全方位的贴心服务。

 以涉军法律援助为核心, 不断推广“法律援助进军营、 普法宣传进军营、 法律服务进军营”的“三进”模式, 拓展服务层面、 延伸服务触角。

 在驻区部队中广泛建立普法基地, 每季度上一堂法制课、 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 积极开展飞行员法律课堂以及为刚从军校毕业到部队走向工作岗位的军官们开办的“第一堂法制课”; 每年“八一”前后、 新兵入伍、 老兵退伍等重点时期, 举办送法上门、 法律讲座, 为部队战备训练、 日常管理、 生产生活等及时提供法律保障, 有效提升部队官兵依法维权、 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在驻区 26 个部队建立公证和律师联系点, 连续 10 年累计为 1400 余名城镇退役士兵办理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公证, 受到广大退役官兵的好评。

 近年来, 为驻区部队官兵开展法制讲座、 法制文艺演出、 模拟庭审等活动达 60 场次, 制作普法展板 200 余块, 向部队赠送法律书籍 1 万余册; 2011 年, “法律拥军”被 **** 市司法局确定为“国家普法品牌”创建项目, 目前正在积极推进中。

  二、 涉军法律援助存在的现实矛盾和问题

 虽然 **** 区在涉军法律援助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与部队实际需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困难和问题, 主要表现在:

  一是涉军法律援助协调机制不健全。

 涉军法律问题绝大多数涉及地方单位及人员, 关系错综复杂, 内容千差万别, 仅靠司法局单个部门解决问题可能面临很多困难; 特别是办理异地的涉军法律援助案件时, 需要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和支持, 但因缺乏协调机制, 给案件办理造成困难。

  二是法律援助自身具有局限性。

 法律援助只能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咨询或案件代理和解决问题的渠道, 但不能保证问题能够得到彻底解决, 很多纠纷获得法律援助后可能只是得到缓解, 在法院执行方面有可能存在问题。

  三是经费保障不足。

 涉军法律援助案件大多为异地案件, 需要律师赴各地调查取证、 了解情况, 花费较大。

 而目前专项经费不能完全满足办理异地案件的需求。

  三、

  推进完善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的路径

 从法律和政策方面给予军人特殊照顾, 依法公正、 及时有效地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 可以解除官兵的后顾之忧, 保持部队的稳定, 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因此, 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以进一步推进涉军法律援助工作成效。

 一是要建立完善涉军法律援助工作协作机制。

 涉军法律援助工作要统筹党委、 政府、 军队、社会等多方力量, 形成合力, 才能真正使官兵权益得到维护, 社会和谐得以保障。

 必须重视利用地方资源, 积极协调地方双拥、 人武、 人社、 司法等有关部门给予共同帮助, 进一步推广实施“法律拥军联席会议制度”, 形成协作长效机制; 上级机关可采取联合发文的形式提供政策支持、 强化协作效果。

  二是进一步降低涉军法律援助门槛、 加大资金支持。

 涉军法律援助工作是有效维护国防利益、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

 建议对涉军法律援助案件进一步放宽标准、 扩大范围,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 开通“绿色通道”, 尽可能将涉军矛盾纠纷最大化的纳入援助范围;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异地案件加大补贴力度, 增强律师代理工作积极性。

  三是建立健全涉军法律援助案件跟踪服务机制。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涉军法律问题, 关键是要从结果上予以保障。

 建议省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跟踪服务机制, 与公检法等部门建立对接机制, 形成有效的维权网络, 不单是提供案件代理服务, 还对案件判决结果、 案件执行等过程给予跟踪服务, 确保涉军法律援助案件能彻底得到解决。

 四是要进一步加大涉军法律援助服务范围。

 单从涉军“法律援助”字面上看, 工作具有一定局限性。

 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扩大涉军法律援助服务范围, 将法律咨询、 法制宣传、调解、 公证、 律师等各项业务职能纳入服务范围, 通过法律培训、 模拟法庭、 以会代训等各种形式加大对部队官兵法律素质的培养, 从源头上减少涉军矛盾纠纷, 加强部队“自我解决涉法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为部队提供最大化的综合法律服务, 为国家安全稳定夯实牢固基础。(编辑:

 华华)

篇四: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区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建议情况调研报告

 一、XX 区法律援助工作总体情况 (一)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努力提升法律援助知晓率。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舆论媒体,广泛宣传,形成全社会都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风尚,促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知识宣传与培训,从而正确引导群众寻求法律帮助。三是加大如法网等法律网络平台的宣传力度,利用“法治 XX”普法门户网站、普法微信公众号,通过报刊、电视、宣传栏、横幅、电子屏等形式,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四是以深入推动“七五”普法宣传为契机,通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利用“三八妇女节”等节假日、农村赶圩日、农村法治宣传月摆摊设点,进行法律援助宣传。

 (二 )拓展援助渠道,积极打造“ 亲民、为民” 服务窗口,切实办好民生实事。一是积极开展了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老年人及农民工的特色法律援助,把法律援助延伸到到社区、到村。二是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把困难标准放宽到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对老年人涉及赡养纠纷、未成年人涉及抚养纠纷、残疾人涉及劳动报酬、农民工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权益以上四类案件不审查经济状况直接申请法律援助。三是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除经济案件之外的所有案件,包括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婚姻纠纷等易发侵权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家庭暴力案件均纳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四是强化质量监管,切实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信力,做到“应援尽援”、“应援快援”、“应援优援”。XX 年,共受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 X 件, 其中刑事案件 X 件,民事案件 X 件,行政案件 X 件,涉及妇女 X 人、未成年人 X 人、农民工 X人、农民 X 人、残疾人 X 人、老年人 X 人,一般贫困者 X人。

 (三)积极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站点“ 连心桥” 作用,充分延伸法律援助触角。完善了全区 X 个乡镇(街道)基层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站,共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X 个,达标

 率 100%;在 X 个村委会、X 个社区建立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 X 个达标率 100%,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有效延伸了服务触角。充分发挥法律公共服务站的“连心桥”作用,结合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让群众就近、便捷的享受法律服务,并对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帮助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严把质量关,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实效。严格按照法律援助各项规章制度审查和受理、指派案件。建立跟踪管理制度,通过案卷审查、出庭旁听、回访当事人,进行质量评估,实现对法律援助质量进行全程监控。案件办结后,要求办案律师整理报送案件资料,对案件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才发放办案补贴。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对申请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均进行了回访,选择了部分有代表性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听庭,严格把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关。XX 年 9 月,我区办理的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被省法援中心随机抽查,抽查的 19 件案件,合格率100%。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工作经费不足。XX 年我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 192件,XX 年目标数为 X 件,按 1X 元每件计算,仅办案补贴一项需要 X 万。由于财政吃紧,我区每年仅安排 X 万元的法

 律援助预算经费,远远无法满足需要,更谈不上“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XX 司发[XX]7 号)有关的规定)。

 (二)经济状况证明难以出具。根据《XX 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社区)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此举与中央提倡的为基层减负,基层不再开具多项证明的要求相悖,此外,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的真实经济状况也无法核实。

 (三)在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上有 待改进。区法援中心志愿者来源于各个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但因我区对律师事务所没有管理权限,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开展未达到预期效果。今年我区已办援助案件 37 件,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居多,要求职业 3 年以上的律师,满足要求的律师大多不愿做,援助力量短缺。按照规定,法律工作者也可以参与刑事案件之外的法律援助案件,其办理的案件数只要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但在省厅管理系统中,法律工作者办理的案件却无法结案。

 (四)认识不够,部门协作不到位。部分区领导对法律援助认识不够,对要求不清楚,随意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对减、免、缓收费的标准执行不一,

 受援对象常常面临交不起诉讼费、调查取证鉴定费、查阅档案资料费等实际困难,使受援人或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使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三、意见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舆论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生动具体的方式,广泛宣传,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认识,使各级政府积极承担责任,大力扶持这项民心工程;使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全社会都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风尚;使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对象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增加法律援助经费,夯实法律援助基础。经费保障是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实施的基本前提,没有充分的经费投入,法律援助是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的。结合近几年来社会开展法律援助费用的支出情况,我区每年 12 万元的法律援助工作经费远远不够,建议政府为法律援助工作增加经费。

 (三)创新思路,完善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确保法律援助规定的落实。一是完善市区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建议下放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管辖权限到区一级,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检年审和考核环节中增设一环,听取区一级司法

 部门的意见。二是完善区内法律援助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妇联、民政、各乡镇(街道)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建立经常性的工作协调机制,彻底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协作配合问题。

篇五: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援助工作调研报告(2 篇)

  范文(一)

 为全面了解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更好地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快速发展,3 月 26 日至 4 月 10 日,在市政协副**肖长贵、许云生的带领下,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在衡省、市政协委员前往XX

 XX

  XX

  XX、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以及湘华、德巍、居安、天戈律师事务所等单位,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和召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受援对象座谈会的形式,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委员们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讨论,并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现将情况综合如下:

  一、法律援助工作现状

  近年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在各级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辛勤工作和不懈努力下,发展步伐明显加快,援助水平逐步提升,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日益彰显。

  (一)服务网络初具规模。纵向方面,建立了市、县、乡(街道)、村(社区)四级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做到了市、县(市)区有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村(社区)有法律援助联络点,站点有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联络人,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层。横向方面,市县两级共在工、青、妇、老、残等社团组织及 8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监狱、看守所、部队等特殊部门设立了 277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建立了联动机制,办理了一大批服务弱势群体的典型案件。

 (二)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形成。各县(市)区都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逐年拨付到位。加之中央财政专项补贴以及彩票公益金项目的实施,各地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逐年提高,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保障。据了解,20XX 年,全市 13 个法律援助机构本级财政预算为109.44 万元,中央专项拨款 218 万元。另外,我市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执行效果较好,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补助经费逐年增长:20XX 年 30.07 万元,20XX年 42.26 万元,20XX 年 45 万元。

  (三)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全市法律援助机构以 20XX 年 5 月修订的《省法律援助条例》为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了业务规范、经费管理、队伍建设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落实法律援助监管职责提供制度保障。坚持把案件质量作为提升服务水平的关键,积极开展援务公开、听庭等工作,不断提高案件援助的质量;每季度对案件受理、办案补贴发放情况实行网上公示及电话回访,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透明度。

  (四)工作成效不断增强。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秉承“关注民生、扶贫助弱、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宗旨,恪尽职守,积极作为,想方设法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取得了显著成效。20XX 年以来,全市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7000 件,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25624 次,直接或间接受援人数达到 3 万人次。20XX 年,全市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 3234 件,较20XX 年增加 42%。近三年来,受理 50 人以上的集体诉讼案件 25 件,全部得到了妥善处理。

  (五)社会影响力逐步提升。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各种便民惠民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社会知晓度明显提升,困难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主动寻求法律

 援助的困难群众日益增加。自 20XX 年全省联网开通“12348”法律援助免费咨询电话以来,日接听量和接听总数均列全省第二。20XX 年全省法律援助基础建设年活动现场会在我市召开,衡阳法律援助经验在全省推介,“衡阳法援”成为我省名牌。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重视力度不够。为了确保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20XX 年 9 月 1 日生效实施的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尽管市委、市政府对做好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不断提高,但在落实过程中,仍有少数部门和个别领导不够重视。目前,我市还没有成立统领协调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援助委员会,虽在 20XX 年和 20XX 年把法律援助列入了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但还没有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对于状告政府的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有关部门仍然不理解、不支持。

  2、宣传效果不佳。法律援助还没有达到人人知晓的程度,还有部分社会群体、困难群众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的受援人是通过上访才了解还有法律援助这一无偿的法律服务。由于不了解法律援助,导致有的困难群众在维权时走了弯路,付出不必要的费用;有的群众错过了法律援助最佳介入时机,维权困难加大,甚至难以维权。主要原因:一是弱势群体数量庞大,宣传工作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全覆盖。二是法律援助宣传途径单一,内容单调,影响了宣传效果。我市进行法律援助宣传更多的采用广场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形式单一枯燥,对群众吸引力不大,导致宣传效果不佳。而在报纸、电视这些群众天天见面的媒体上宣传相对较少,更难在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看到有固定的广告宣传牌或电子屏上宣传法律援助的内容。

 3、经费保障不力。我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有一定保障,但随着援助案件的日益增多,基层机构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法律援助经费还没有建立动态增长机制。20XX 年市财政安排市法律援助中心预算资金 8 万元,20XX 年增加到 20 万元,部分县(市)区还没有达到 8 万元。每年法律援助支出超出经费拨付,法律援助的经费增长与法律援助案件不断增多的需求不相适应,也低于 XX

 XXX

 XX 等地市的经费标准。受经费制约,我市部分县(市)区办案补贴每件在 200-400 元之间,处于全省各市州的中下游,没有达到省司法厅要求的不低于 600 元/件的标准,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基层法援工作的开展。

  4、基层建设不强。按照司法部要求,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已设立了临街一楼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接待窗口。我省已建成法律援助窗口 130 个。我市法律援助中心临时租用民房,月租金高达 8000 元,原与市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合署办公,分担费用。目前,市总工会撤离其在窗口人员及设备,门面租赁合同已到期,市法援办事窗口难以为继。县(市)区基层法律援助办事窗口还没有全部实现临街一楼办公,大部分还设在政府部门内,没有设立法律援助接待大厅,没有交通工具。机构人员短缺,县(市)区法援中心有的甚至只有 1 名工作人员,有的不仅没有专职法援律师,辖区内也没有律师事务所,无法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大多是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级别不高,人员积极性不高。基层工作人员从内部调剂,部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年龄结构老化,出现了人员断层的现象。

  5、管理机制不优。一是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实现管理和服务分开。中心既承担着管理功能又担负着服务功能,出现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及人员重个人办案,轻发挥社会律师主体作用;重完成法律援助办案任务,轻谋划法律援助长远发展;重独立开展业务,轻社会化协作等倾向,制约和影响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没有建立法律援助质量评估体系,在履行监督职能时随意性较大,不利于法律援助的规范化管理。

  6、协调配合不畅。一是刑事法律援助没有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将刑事法律援助适用阶段由以往的审判阶段提前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但是从调查了解的情况发现,法律援助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很少,这与侦查机关未能及时履行法律援助告知义务有关。二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各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偏高。我市公、检、法系统有些至今还对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的复印收取高于成本的复印费;工商、档案等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还在收取查阅费。三是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对接不顺畅。有些案件即使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服务,却因为当事人交不起这些仲裁、诉讼、鉴定、评估等费用,导致当事人难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失去了法律援助的意义。四是法律援助机构与工、青、妇、老、残等社团组织的协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7、服务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援助案件由执业时间短的律师承办比例较大,有影响力的律师基本没有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二是法律援助义务量完成情况不乐观,部分律师一年还未办理过一件法律援助案件。三是个别律师对法援工作存在消极应付的态度。如不查阅案卷材料、不做必要的调查了解,仅根据起诉意见书或者与案件承办人、犯罪嫌疑人进行简单的沟通,就草草出庭,这都直接影响法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用的发挥。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1、提高认识,全面提升法律援助的保障水平。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政府应尽的职责,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贯彻落实******提出的“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的要求,切实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各

 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好法律援助的各项责任,把法律援助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并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财、物的支持,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保障能力,最大限度满足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一要加强基础建设。着力解决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用房和办公设施、装备等问题。尽快落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临街一楼且面积不小于 80 平方米的接待窗口和 70 平米的办公用房,县(市)区要在临街一楼设立面积不小于 40 平方米的接待窗口。二要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本地法律援助需求和工作实际,配置与法律援助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三要加强经费保障。要全面掌握法律援助需求,逐步提高案件补贴标准,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并建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与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需求相适应的动态增长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

  2、整合资源,努力打造多层次、广覆盖的立体宣传网络。把法律援助作为司法行政宣传工作的重点,围绕司法行政工作大局,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新特点新任务,增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一要不断更新观念、大胆开拓创新,完善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如文艺演出、演讲、讲座、歌舞、小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援助的宣传。二要整合媒体资源,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在与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站、公交车站、电信服务商进一步沟通和联系的基础上,利用新闻媒体优势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的覆盖面。要加快推进法律援助热线“12348”与政务服务热线“12345”的无缝对接;要在市区人口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公安局派出所、交警队事故处理中心、人社局办事大厅、公交车站点、图书馆、大型医院门诊大厅设立法律援助宣传栏,公布法律援助热线电话,宣传法律援助有关政策;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公益广告时应当减免相关费用。三要加大社区的宣传力度。在社区建立固定联

 络机制,由法律援助进社区变为驻社区,让群众在社区通过固定联络机制就可以方便快捷的申请法律援助。四要切实办好法律援助案件,达到口碑相传效应。狠抓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把每个案件办成精品案件,让受援人口碑相传,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加大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以案示法,以案促宣。

  3、理顺体制,夯实工作基础。一要将法律援助管理职能从市法律援助中心分离出来,在市司法局成立法律援助管理科,负责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市法律援助中心,作为专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业务机构。二要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调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应把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升格为副处级单位,将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升格为副科级单位。要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时充分考虑法律援助的公益保障职能,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编制部门的重视支持,做好机构、人员定编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职级待遇。三要充实法律援助专职人员队伍,从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中选拔合适人员到法律援助队伍中,严禁“福利性”、“照顾性”安置。四要优化律师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号召全市律师自愿报名,成立一支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队伍,打破地域的界限,按业务专长进行分类,跨区域接受各法律援助机构的案件指派。

  4、加强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援律师队伍。一要严肃纪律,确保法律援助队伍健康发展。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全面提高法律援助人员政治思想素质,杜绝律师及法律工作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费的现象,禁止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严肃法援纪律,严格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惩处力度,促进队伍的健康发展。二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人员奖惩机制,激发活力。应明确规定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完成法律援助

 年义务量与年度考核挂钩,并作为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终考评的一项标准。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较高,影响力较大的代理人予以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如授予“公益律师之星”,弘扬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奉献精神。三要加强监督,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5、强化协调,切实增强法律援助工作合力。要建立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法律援助工作体制。成立衡阳市法律援助委员会,参照外地做法,主任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市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市公安局、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市编办、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人社局,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单位组成。定期召开法律...

篇六: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援助调研报告范文

 为了 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 努力实现厅党组“改革创新、 勇创一流” 的工作理念, 充分发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长、保民生、 保稳定” 中的职能作用, 根据厅党组的安排, 厅党组成员、 副厅长孔德勤、 副巡视员田萍与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 4 人, 先后深入到商洛、 铜川、汉中、 西安 4 个市、 8 个县(区)

 的 12 个法律援助中心

 , 12 个乡 镇(街道办事处)

 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 3 个村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地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 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 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机构 118 个。

 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机构 1 个, 市法律援助中心 10 个, 县(区)

 法律援助中心 107 个, 占应设机构的 100%。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设立工作站 2118 个, 在村组、 社区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 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全省 118 家法律援助机构中, 有 112 家是经过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 其余6 家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挂牌。

 在 112 家机构中, 有行政、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两种性质, 占行政编的地市有 1 家、 县(区)

 有 36 家, 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省级机构 1 家、 地市机构 9 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 8 家)、 县(区)

 机构有 65 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 25 家)。

  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编制 467 人, 实有 510 人,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134 人, 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 73 人, 管理人员 376 人, 占73.3%。

 在 510 人中, 法律专业学历的 325 人, 占 64.7%。

  2008 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9258 件, 其中,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2272 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6831 件、 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155 件; 受援人员 10598 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询 105922 人次, 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 60 余次, 接受宣传的群众约 20 万人次。

  二、 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长参加的全市司法行政会议上, 签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责任书。

 汉中市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好事、 办实事的具体项目中,并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

 西安市人大、 政协分别召开会议, 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会议专题研究下发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

 建立健全各级服务网络, 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机制建设

 截至目前, 全省在省、 市、 县(区)

 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会、 共青团、 妇联、 残联、 老龄委等社团组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 点), 以及在乡 镇、 街道办事处(社区)

 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达 2118 个,在村民小组、 社区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或信息员, 形成了省、 市、 县、 乡 、 村“五位一体”的工作网络, 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 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服务和工作机制, 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层。

 商洛市组织了 487 人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弥补了专职队伍的不足; 在全市 163 个乡镇、 办事处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 正式颁发证书, 聘请了 163 名工作人员;在 1670 个村级调委会中, 全部确立了联络员或信息员, 极大的方便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

 铜川市依托相关部门分别成立了“青少年”、“困难职工”、“妇女”、“残疾人” 等法律服务中心站点, 形成了社会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联动机制。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一是主动向党委、 政府主管领导宣传法律援助工作; 二是在“五五” 普法和 “法律六进”活动中大力宣传法律援助; 三是通过抓骨干队伍的培训进行宣传;四是通过新闻媒体、 互联网、 专题节目等开展宣传。

 这些做法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普遍重视和广大群众的真心欢迎, 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覆盖面, 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2008 年本文章共 2 页, 当前在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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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至 12 月, 省司法厅组织全省开展了“法律援助三秦行” 活动, 今年元月, 省司法厅印制了有特色的法律援助宣传年画, 开展了向革命老区群众赠送法律援助宣传年画的活动; 3 月中旬, 配合中央电视台采访了澄城县、 蒲城县两起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法律援助在行动” 栏目中播报。

 各市利用节假日、 法制宣传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广泛

  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

 大力推行便民举措, 彰显了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

 近几年, 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以改善民生、 直接服务困难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推行了一系列的便民服务措施, 加大对未成年人、 残疾人、 老年人、 妇女、农民工、 下岗职工、 城市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的维权工作力度, 对困难群众发放“特困户法律援助爱心卡”, 对部分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实行“预约服务” 和“上门服务”, 对农民工开辟了 维权服务的“农民工绿色通道” 和“农民工接待岗” 等, 坚持“优先受理、 及时指派、 保证质量” 的原则, 全力以赴办好案件, 有力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如商州区北宽坪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克服人员和经费困难, 去年一年就办理了 10 多起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此外, 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在接待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中, 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省法律援助中心自今年 7 月以来, 在省政府信访接待室挂牌安排专人接待来访群众, 提供法律援助咨询, 得到了信访部门的充分肯定; 西安市法援中心今年上半年, 与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办理了多起有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 如西安科大化工厂 50 多名职工因改制遗留问题上访案、刑满释放人员梁根红人身损害赔偿案等, 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的优势和作用。

 法律援助参与涉法信访工作, 有效化解了矛盾, 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 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五)

 加强规范化管理与制度建设, 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

 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我省实际于 2008 年下发了《陕西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基本标准》, 在全省推行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近几年, 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广泛开展, 办案数量以 20%的比例不断增加, 加强规范化、 制度化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内容。

 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其中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案件的审查、 指派、 办理、 跟踪与回访等工作制度。

 如西安市在“四心” 待人、“三个一” 做事的基础上, 创新实施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挂牌上岗制” 等工作措施, 还设立了“群众意见箱” 和“监督投诉电话”, 建立了受援群众意见征询和重大案件全程跟踪制度, 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估体系。

 商洛市在全省实现了“四个率先”:

 一是率先成立了 市、 县两级法律援

 助机构统一规格与建制; 二是率先落实了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专项编制; 三是率先实现了两级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账户, 并逐年增加; 四是率先实现了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全覆盖。

  三、 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机构不统一:

 各市、 县机构设置的规格和建制不统一, 有行政机构, 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参照事业单位, 还有司法行政内部自己挂牌的机构。

 二是人员短缺:

 全省各法律援助机构都存在人员不足、 特别是专业人员严重短缺的问题, 尤其是县(区)

 人员偏少, 难以满足工作要求。

 如商洛市总人口 240 多万, 贫困和下岗失业人员约占 30%, 而市、 县 8个法律援助机构只有 18 人, 有些县只有 2 名律师, 要达到“应援尽援” 的要求困难很大; 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比例过低, 有些还达不到三分之一, 有近一半人没有法律专业学历。

 三是条件较差:

 法律援助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普遍较差, 有少数法律援助机构到目前还没有独立的办公室, 有的办公室不在临街位置或一层, 没有配齐电脑和专用电话, 大多数机构没有交通工具。

 四是经费困难: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办案经费困难的实际情况, 相当一部分贫困县 (区)

 主要依靠国家和省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补助开展工作,相应的配套资金不到位, 有些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有些没有建立法援资金的独立账户, 有些案件的补助过低挫伤了办案律师的积极性, 也影响了案件的质量。

 五是协作不力:

 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责任, 需要相关部门的相互协作。

 但是, 中央九部委的联合文件在一些地方还落实不到位, 法律援助案件与司法救助及档案查询等衔接不到位, 应予减免的费用也未完全减免。

 六是宣传不够:

 对法律援助的宣传重视不够, 缺乏宣传经费投入, 领导和群众知晓程度不高, 贫困地区仍有死角。

 七是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也存在问题:

 尽管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都在不断增加, 但与“应援尽援” 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案件的质量也有待于提高。

  四、 对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

 提高思想认识, 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认真履行职责、 切实做

 好法律援助工作, 是党和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是我们的光荣使命。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 保民生、 保稳定” 新形势下,全省各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上来,统一到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

 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是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是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 保民生、 保稳定” 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去认识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按照司法厅党组“改革创新、 勇创一流” 的工作理念, 抓住机遇, 加大力度, 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

 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着力提高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 要树立全局意识, 围绕中心开展工作, 采取得力措施, 千方百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的实惠, 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一是在提高困难群众知晓率上下功夫, 要运用各种形式各种手段开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 认真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和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使困难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 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二是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 认真落实新增加的法律援助事项, 适应新形势下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 完善便民措施, 使困难群众就近、 及时申请法律援助, 得到便捷周到的援助服务。

 四是要降低群众维权成本, 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 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农民工以及残疾人、 未成年人和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案件。

 坚持以人为本, 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 鼓励调解、 减轻诉累, 对特殊案件采取特事特办。

 五是完善法律援助受理、 审批、 指派、 承办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 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 提高规范化水平。

 六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公示制度、 质量跟踪检查制度、 投诉处理制度, 提高办案质量。

 七是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推行限时办结制度, 提高工作效率。

 八是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 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援助工作平台, 充分发挥律师、 公证、 司法鉴定的职能作用, 全面服务困难群众。

  (三)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业务能力建设和行风建设, 培养和打造一支过硬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

  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抓好队伍建设, 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 加强职业道德的建设。

 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坚定政治信念, 端正执业理念、 规范执业行为, 始终做到党的事业至上、 人民利益至上、 宪法法律至上, 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有计划、 有力度、 有效果地逐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把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 及时更新学习内容, 创新学习方式, 努力提高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强化责任意识,脚踏实地, 真抓实干, 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处理好每一件事情。

 要发扬艰苦奋斗、 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 坚持爱岗敬业, 忠于职守, 坚决防止和杜绝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行为, 培养和打造一支让党和政府放心、 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硬队伍。

  (四)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要认真贯彻《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

  1、 领导保障:

 要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 列入议事日程, 加强组织领导。

 要积极主动向党委、 政府汇报法律援助工作, 建议省委常委会与省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一次我省法律援助工作; 争取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省委、 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 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争取以省委、 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 建议以省政府名义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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