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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11〕221-223号3篇(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2023-11-13 18:20:06 来源:网友投稿

浙人社发〔2011〕221-22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人社发〔2011〕222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各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浙人社发〔2011〕221-223号3篇,供大家参考。

浙人社发〔2011〕221-223号3篇

浙人社发〔2011〕221-223号篇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社发〔2011〕222号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的意见》(浙发〔2011〕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

(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发系数确定(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执行)。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本通知下发时,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账户化额度,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按其原下乡劳动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具体办法同上。

(三)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原下乡知青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在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 作的时间和下乡劳动的时间计算(不满1年按1 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下乡劳动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金余额继承办法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6号)规定执行。

三、审核办法

(一)乡村医生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从事乡村医务工作之日起至离岗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被辞退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三)农村电影放映员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离岗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广电、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四)原下乡知青的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各市、县(市、区)卫生、教育、广电、文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公示完成后,将正式核准当地人员名单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并报相关人员的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审核认定实施办法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审核认定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其他类似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他曾由乡镇聘用、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的类似人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由各设区市参照上述办法制定,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县(市、区)要继续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重大惠民政策,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此次部分人员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实施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认定范 围和标准,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到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基本原则和政策内容的宣传,促进城乡居民对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注意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浙人社发〔2011〕221-223号篇2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须知

一、参保条件及办理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我县城乡户籍的人员,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持相关证件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可以家庭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城镇居民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居民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缴纳标准及办法

㈠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市财政对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财政对参保的45—59周岁享受计生奖励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及农村双女绝育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对参保的享受民政扶持政策的烈士遗属每人每年补贴100元,为失去劳动能力的重度(1—2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我县最低缴费档次全额。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㈡缴费方式:养老保险费实行按缴纳。参保人按照自选缴费标准,应在本集中缴费期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下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建立及继承

县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参保之日起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并进行明细登记,每人一表,终身保存。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总额及利息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总额和利息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养老金待遇领取及调整

㈠养老待遇标准。月养老金待遇=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60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总额÷139(系数)。县财政为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残疾(1—2级)、烈士遗属每人每月加发10元基础养老金,对领取待遇的享受计生奖励扶持政策的独生子女和农村计生(绝育)双女户父母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0元。

㈡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于次月起每月按照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及配偶应当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也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长缴多得。

㈢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的前一个月,持缴费凭证、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初审后填写相关表格,到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进行资格初审,由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持相关证件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复核审批。(城镇居民直接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办理手续)

㈣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贴的标准。

五、相关制度衔接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域转移的,转出地(即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转入地的有关标准和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帐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浙人社发〔2011〕221-223号篇3

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核实

上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

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人员数据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

根据国务院及省、州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我县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两项试点”)工作,为确保我县两项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根据省、州有关要求,现需对全县范围内参加两项试点工作有关人员数据进行核实统计上报,请各乡镇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即安排人员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统计,经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1年8月4日下午6:00前报罗甸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统计工作中,必须准确统计各类相关人员数据,尤其是60周岁以上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的人数涉及到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的下拨,各乡镇必须确保此项数据的准确无误。

联系人:罗旭、杨贵云,联系电话:***

附:黔南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有关人员数据统计表; 黔南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有关人员数据统计表。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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