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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3篇

发布时间:2023-11-18 20:10:06 来源:网友投稿

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附件5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3篇,供大家参考。

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3篇

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篇1

附件5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机构

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苏木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苏木乡镇卫生院的设立要坚持政府主导、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服务功能的原则,积极有效地整合现有农村牧区卫生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医疗卫生差距。

(二)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提倡社会投资和捐资举办农村牧区卫生医疗机构。

(三)积极推进苏木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苏木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业务服务的质量、效率。

(四)苏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简效能、分步到位的要求,保证苏木乡镇卫生院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三、机构设置

(一)每个苏木乡镇原则上至少设立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按照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量及卫生院规模,苏木乡镇卫生院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二)对在苏木乡镇机构改革中已撤并的苏木乡镇原有的卫生院,首先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考虑群众需求、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等因素进行资源整合,确需保留的可以继续保留。

(三)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隶属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四)苏木乡镇卫生院命名原则是:旗县(市、区)名+苏木乡镇名+卫生院。苏木乡镇撤销后保留的卫生院命名原则是:旗县(市、区)名+苏木乡镇名+地域识别名+卫生院。

(五)除苏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嘎查村设立1个卫生室。嘎查村卫生室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推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

四、职能配置

(一)服务对象

苏木乡镇卫生院以农村牧区的社区、家庭、学校为服务对象,主要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地方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二)主要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处理农村牧区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牧民身体健康的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和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实施免疫接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等。

2.妇幼保健。农村牧区妇女、孕产妇和儿童保健。3.基本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4.健康教育。设立健康咨询门诊,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 知识,进行健康档案管理,引导和帮助农牧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破除迷信,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5.计划生育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没有技术能力的情况下,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手术服务和妇科病的普查、治疗。苏木乡镇卫生院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能,发挥各自在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6.受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进行辖区公共卫生管理,指定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对辖区内农牧民患病情况进行流行病学分析,及时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群体预防、群体干预的建议,协助开展辖区卫生监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群体性疾病发生。

7.负责对嘎查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护人员的培训。

8.中心卫生院除履行一般卫生院职责外,还应协助旗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五、编制配备

(一)全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编制原则上按照农牧业户籍人口的1.3‰实行总量控制。

(二)对于人口十分稀少的边远地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农牧民户籍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每所卫生院的编制可按7名核定;农牧民户籍人口在1000人以上、7700人以下的,每所卫生院的编制可按8—10名核定。

(三)农牧民户籍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超过20000人后的人口数不再按1.3‰的标准核定编制,每增加10000名人口增加5名编制。

(四)牧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为保证牧民享受同等医疗服务,牧区卫生院编制可按规定标准上浮15%—20%核定。

(五)承担一定区域范围内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等职能的中心卫生院,可根据需要在规定编制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核定。

(六)苏木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等)编制按编制总额的85%左右掌握。

(七)苏木乡镇卫生院一般配备院长、副院长各1名,中心卫生院可增配1名副院长。

(八)由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依照本标准核定的编制实行财政补助。

六、机构编制管理

(一)苏木乡镇卫生院应采取编制一次核定、人员分步到位的办法逐院核编,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管理办法。撤并苏木乡镇后继续保留的卫生院人员编制,要根据从严从紧的原则核定。对于户籍人口与实际常住人口数额相差较大的苏木乡镇,要本着方便群众、节约资源的原则,按实际人口测算核定编制。旗县(市、区)编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辖区苏木乡镇卫生院之间进行调剂。依据本标准核定的编制是苏木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依据。

(二)苏木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标准管理和总量控制;旗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对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提出核定意见,报盟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时由盟市机构编制部门向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编办负责解释。

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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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安内设机构职能介绍及机构设置

铁路公安职能:

铁路公安是国家派驻铁路、依法履行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保卫广大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铁路辖区和沿线治安稳定等任务务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全国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警种。

工作方向是从事消防管理工作、从事线路治安管理工作、从事火车站治安管理工作、从事旅客列车治安管理工作、从事刑事侦查工作、从事车站派出所无线电设备管理维护工作、从事派出所内勤工作、从事机算机网络管理维护工作、从事公安宣传报道工作、从事派出所涉外案件受理工作、从事法医工作等。具体来说如下:

1、维护铁路治安。铁路公安机关坚持“党委领导,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方针,紧紧围绕保障铁路稳定、改革、发展和运输安全畅通这一中心工作,不断强化治安管理措施,运用各种治安行政手段,防范和打击处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铁路运输畅通和广大旅客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铁路治安秩序的持续稳定。

2、打击刑事犯罪。铁路公安机关针对铁路各时期的刑事敌情变化,坚持“党委领导,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的方针,运用法律、法规和各种侦查手段,侦破各类案件,确保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和稳定铁路治安秩序。

3、保证铁路内部安全。铁路公安机关工作本着“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遵照“党委领导,群众路线,结合中心,围绕生产,公密结合,分级管理,执行政策,依法办事”的内保工作原则,依法监督改造铁路内部危险分子,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防止治安灾害事故,追查破坏和破坏嫌疑事故,保卫了要害重点部位,维护内部治安秩序。

4、消防监督管理。铁路公安机关针对铁路火灾预防、扑救,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各项防火措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公安部门机构主要职责:(1)铁道部公安总局

铁道部公安总局(正厅级行政单位)正式成立于2001年9月,依次下辖的公安单位有:直属机构、各铁路局公安局(正局级集团公司 如:广铁集团公安局)、各铁路分局公安处(副局级铁路公司 如:广铁集团怀化铁路总公司公安处)、三等车站以上的铁路公安派出公职类考试辅导首选品牌 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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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如:深圳铁路公安处东莞车站铁路派出所)看守所、监狱管理所、三等车站以下设立的车站警务区(室)。

(2)铁路公安局

各铁路公安局隶属于铁道部公安总局,各铁路公安局下设多个铁路公安处。例如;广州铁路公安局下设广州铁路公安处、深圳铁路公安处、肇庆铁路公安处、惠州铁路公安处、海口铁路公安处、长沙铁路公安处、衡阳铁路公安处、怀化铁路公安处7个铁路公安处。

(3)铁路公安处

铁路公安处是铁路系统的重要部门之一,一些省会城市(重要的交通枢纽)都会设有铁路公安处。主要负责铁路系统的治安、保卫等实施警察职能的单位。铁路公安处一般内设乘警、治安、刑侦等相应的警察,其机构设置与地方公安系统无异。铁路公安处工作由所属铁路公安局与所在地公安局共同领导。如北京铁路公安局受铁道部公安局(公安部第十局)与北京市公安局共同领导。

(4)车站派出所或车站公安段

火车站派出所、车站公安段隶属于铁路公安处,是铁路公安工作的最基层单位,也是国考中招考职位最多的单位。

岗位职能:

火车站派出所民警:火车站站内治安秩序管理,清理站内黄牛党、盗抢人员、诈骗人员等不法分子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排查混在旅客中的在逃人员及违法犯罪人员,查获“三品”(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和毒害品)。

线路段民警:维护线路治安,巡线,处理铁路沿线发生的事情。对所辖的铁路线路进行巡逻巡线,查看线路安全隐患,排除线路上的危险因素,宣传教育沿线的群众等。

乘警:检查非法和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维持车厢秩序,保障旅客安全,对嫌疑人和每一名乘客有权查验其有效身份。

信息来源:http://xi_id=bk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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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篇3

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党委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及《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县级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需要,现就规范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的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规范机构设置、规范编制管理”的要求,坚持改革创新,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动态管理的要求,通过进一步整合职能配置,规范机构设置,优化警力资源,推动警力下沉,逐步建立精干高效,运转协调,警令畅通,职能、机构、序列和称谓规范统一,职责、权限一致的县级公安机关组织机构,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任务。

(二)应遵循的原则

——创新机制、提高效能。要按照情报信息引导警务的理念,强化警务指挥职能、实战职能,建立统一、灵敏、高效、畅通的指挥体系,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和控制动态社会治安的能力。

——整合机构、优化配置。要将承担相同相近职能的内设机构归并,综合设置机构,优化配置警力资源,解决机构设置过多、警力分散的问题,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

——强化基层、夯实基础。要在警力、经费、保障和政策上向基层一线倾斜,进一步调整职能,下放权力,更好地为基层一线服务。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县级公安机关管辖面积、人口数量、治安状况和警力数量等因素,因地制宜,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二、机构设置

(一)执法勤务机构设置

1、指挥中心(加挂办公室牌子)

负责接报警和指挥处警工作;负责授权的警务指挥及协调工作;负责公安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工作;负责机要、通信等工作。

2、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负责国内安全保卫、反邪教等工作;负责对维权活动、非政府组织进行调查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等方面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3、刑事侦查大队(可加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刑事侦查、反恐怖、禁毒、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负责刑事科学技术工作;承担县级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4、交通管理大队

负责交通管理工作;承担道路治安巡逻任务。

5、治安管理大队(加挂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牌子)负责治安管理、户政管理、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工作;负责车站、码头、广场、街道及校园周边等社会面的巡逻防控工作;负责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社会上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活动进行治理;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二)综合管理机构设置

6、政工监督室(加挂纪委、监察室、督察大队牌子)负责公安政治工作;负责公安纪检、监察、督察、审计工作;负责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

7、法制室

负责公安法制方面的工作;负责公安信访工作。

8、警务保障室

负责财务装备、警务保障、科技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三)选设机构设置

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增设若干机构。经济犯罪侦查、水上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和禁毒等任务特别繁重的县级公安机关,可增设相应建制大队。

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总数控制在10个左右,其中,选设机构最多不超过3个,并需经省级公安机关核准。

(四)派出所及监管场所设置

派出所一般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原则上实行“一乡(镇、街道)一所”。社会治安任务相对较轻的乡镇,可若干乡镇设置一个派出所;不设派出所的乡镇要设置警务室。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监管场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

三、激励和引导政策机制建设

(一)科学配置警力,提高警力效能。要科学配置县级公安机关的机关和基层所队警力,既要避免警力浪费,发挥警力最大效能,也要适应公安工作的正常运转、指挥调动、管理监督和警务保障需要。基层所队警力占县级公安机关总警力的85%以上。派出所警力原则上达到县级公安机关总警力的40%以上。建制乡派出所每所警力不低于5人,建制镇派出所每所警力不低于10人,城区派出所每所警力一般不低于20人。

(二)制定配套政策,建立激励机制。坚持担任县级公安机关正职应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副职一般应具有在公安机关基层所队领导岗位任职3年以上经历的制度;建立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从有基层所队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的制度;建立保证基层所队民警的津贴、补贴高于机关民警的制度。

(三)妥善解决精简机构与保留干部职级待遇的矛盾。根据机构整合、派出所警力增加等情况,可采取调整机构规格、主要领导高配或合署办公保留原机构牌子的方式,保证领导职数不因机构改革而减少、干部待遇不降低。根据公安

队伍大、领导职数有限等问题,可适当扩大非领导职数的比例。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是大力推进“三基”工程建设,促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公安机关和各部门、各警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不得强调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上下对口,更不得指令县级公安机关成立有关机构,充分尊重县级公安机关的自主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

(二)积极稳妥,抓紧实施。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原则上在2008年底之前实施到位。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公安队伍稳定和各项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注意把握好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主动协调沟通,积极争取支持,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对机构精简中从领导岗位退下来的同志,要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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