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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5篇

发布时间:2022-08-24 08:55:03 来源:网友投稿

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5篇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学校决策制度第一节党政决策制度中共哈尔滨医科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为了加强我校党委会的组织管理,保证会议的质量和效率,使党委会议事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5篇,供大家参考。

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5篇

篇一: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章 学校决策制度 第一节 党政决策制度 中共哈尔滨医科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加强我校党委会的组织管理, 保证会议的质量和效率, 使党委会议事规范化、 制度化,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中共哈尔滨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

 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贯彻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党委会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研究决定学校建设和改革, 以及教学、 科研、 医疗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及重大问题。

 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重大问题要由党委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条 会议的召开 党委全委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党委常委会决定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出, 可以临时召开党委全体会议或党委全体(扩大) 会议。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 召集并主持。

 参加校党委会的人员为党委委员, 党委会主持人或党委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议, 参与讨论研究有关议题。

 列席会议的人员, 可以在会上充分发言, 但无表决权。

 党委办公室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并由党委办公室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条 党委会议的任务 (一) 传达和讨论上级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 作出相应的决定, 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 讨论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 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问题。

 (三) 审议通过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和纪委年度工作要点。

 (四) 审议通过党委制定的工作条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 讨论和研究有关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六) 听取党委常务委员会和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汇报, 研究党委的工作部署, 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七) 听取纪委的工作汇报, 讨论决定纪委提交党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党委全体会议议题收集及准备工作 议题由党委常委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

 列入议题的内容由主管书记

 或学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作好充分准备, 重要议题应在会前提供相关资料。

 每次会议要精选议题, 党委办公室要在会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和列席人员。

 第五条 会议的要求 党委常委或学校领导应对有关议题作出说明。

 党委委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在意见基本一致后作出决定。

 如对有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 可暂不作决定,待进一步进行调查研究、 充分酝酿后再提交党委全体会议复议。

 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应由党委常委会组织检查落实, 并向党委全体会议作出汇报。

 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不妥之处, 可向党委全体会议提出复议。

 党委办公室应协助主管书记、 校长或常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参加党委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研究的保密内容。

 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 应有党委委员半数以上赞同, 方能作出决定。

 会议议题表决方式, 根据议题的内容, 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中共哈尔滨医科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 根据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和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议的召开 (一) 党委常委会议原则上每周二上午召开,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二) 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三) 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党委常委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

 (四) 党委常委会每次召开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外, —般应提前三天由党办通知与会人员, 需由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文件应事先传阅或分发。

 (五) 党委常委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请有关同志列席。

 第三条 议事范围 (一) 中央、 省委等重要会议、 文件的传达、 学习和贯彻意见;

 (二) 党委和行政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 学校发展规划, 学校专业设置, 院、 处一级党政机构的设置与变动, 招

 生、 分配计划, 经费预决算;

 (四) 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大问题;

 (五) 校管干部任免、 评聘、 调动和处理;

 (六) 学校党委主管和行政业务方面的重要委员会、 领导小组的建立、 调整与撤销;

 (七) 党的组织发展、 班子建设、 干部考察、 统战和老干部工作中重大问题;

 (八) 师生思想状况的调查情况和分析, 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报道的要点;

 (九) 党风党纪、 廉政建设、 干部考察、 统战和老干部工作中重大问题;

  (十) 工会、 教代会、 共青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 政保工作和****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 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协议和公派出国团组或学习进修计划;

 (十三) 重要的改革方案与措施;

 (十四) 其他。

 第四条 议题的提出 (一) 党委常委会的议题—般由书记、 校长、 常委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 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

 (二) 党委常委会议题由党办收集, 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三) 党委常委会的议题应符合议事范围的规定。

 下列问题可以不列入议题:

 1. 不属于常委会议事范围规定的问题;

 2. 按照分工可以由党委常委个人处理的问题;

 3. 可以由校长办公会议直接做出决定的行政、 业务问题;

 4. 上级或本校己明确具体规定的问题。

 第五条 议题的准备 (一) 已确定的党委常委会议的议题, 有关同志或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凡需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 贯彻上级指示的意见或重要工作的情况汇报等, 须先经主管领导审核并同意, 重要议题在会议讨论前, 应经书记或校长同意。

 (二) 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 应写出书面材料或名单、 图表,由党办在通知会议的同时, 印发与会人员。

 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

 (三) 重要议题或与师生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议题, 应在—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或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 凡需要党委常委会议做出决定但准备工作不充分的议题, 如需说明的重

 要背景情况不清楚, 需贯彻执行的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未提出可讨论的意见, 未听取群众意见或进行可行论证的等, 暂不列入会议议程。

 (五) 与会同志应提前准备好讨论意见。

 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 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 可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六条 会议的进行 (一) 党委常委会议应按预先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次进行. 会上临时提出的议题除紧急情况经书记批准外, 一般不予讨论。

 (二) 会议发言应紧密围绕议题, 理由充分, 观点明确。

 (三) 党委常委会在决定问题时, 应当经过充分的讨论, 对重大问题需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 双方人数接近, 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 应暂缓作出决定, 待进一步调查研究、 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第七条 会议纪律 (一) 出席会议应准时, 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并经书记批准。

 (二) 如无极特殊情况, 会议期间不接电话, 不接待来访, 不处理其他公务。

 (三) 党委常委会议的情况, 未经书记或副书记同意. 在正式向外公布前, 与会人员均须严守机密, 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

 第八条 会议决议的执行与催办 (一) 党委常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常委会的决议。

 如有不同意见, 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 可在党委常委内部提出讨论, 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 不得有任何与党委常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二) 需要组织实施的党委常委会有关决议, 由主管领导或会议指定的同志负责, 由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办理。

 (三) 需以党委名义印发的党委常委会议通过的通知或决议, 由有关职能部门起草, 由党委书记签发, 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四) 党委常委会议通过的有关行政工作方面的事项, 包括行政干部任免等,需要行文的, 以行政名义由校长签发。

 (五)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党办、 校办按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负责催办。有关重要决定的执行情况, 应及时向党委汇报。

 哈尔滨医科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为了加强我校校长办公会议的组织与管理, 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 使校长办公会议事规范化、 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会议的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 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如有特殊需要, 由校长确定临时召开。

 参加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为学校正副校长、 校长助理, 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如需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 主持召开, 学校办公室秘书记录。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 (一) 学习、 传达、 贯彻上级部门的方针、 政策、 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研究制定学校的落实措施。

 (二) 研究需要提交党委(常委) 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包括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 发展规划、 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 学科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重大分配政策等, 并根据党委(常委)会决议、 决定制定落实措施。

 (三) 研究决定需向上级部门请示、 报告的行政工作。

 (四) 研究制定学校行政性文件及各种重要规章制度。

 (五) 学校行政领导通报所分管 的工作, 讨论决定学 校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安排。

 (六) 规划和部署全校性行政工作, 检查、 考核学校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学校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 听取处级行政单位负责人的重要工作汇报; 审定学校召开的全校性业务工作会议。

  (八) 研究决定学校对各行政单位及师生员工的行政奖惩。

 (九) 研究处理学校日常工作中需要共同商定的有关问题及突发性的重要事件。

 (十) 其它需要校长办公会讨论的事宜。

 第三条 会议议题收集及准备工作 (一) 学校办公室每周向各位与会领导发校长办公会议题收集表, 由各位校领导提出要在校长办公会上讨论的议题, 由学校办公室汇总。

 (二) 议题经学校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请校长审定, 确定校长办公会议题。

 (三) 凡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 有关部门应提供所议问题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的内容应包括汇报要点、 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 一般由分管副校长汇报。

 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四) 需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 在议题确定后由学校办公室提前一至二天通知每个参会人员。

 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必要材料, 由学校办公室汇总后, 提前送达参加会议人员。

 (五) 讨论某些重大问题, 也可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通知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议要求 (一)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正副校长到会方能举行; 讨论重大问题, 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副校长参加才能举行; 不能出席会议的, 事先可以对该次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

 (二) 校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每个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 由会议主持人集中作出明确的会议决定。

 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时, 校长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三) 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 决定, 任何个人无权改变。

 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但任何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会议决定。

 (四) 参加校长办公会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注意保守秘密, 会议认为不宜对外公开的问题, 不应向参加会议以外人员泄露会议内容。

 第五条 会议记录、 纪要及督办工作 (一) 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每次校长办公会做好完整、 准确的记录, 并就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印发会议纪要、 确定会议精神传达范围。

  (二) 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将会议的决议、 决定等向会议缺席人员通报, 需要上报上级单位的, 及时上报。

 (三) 学校办公室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情, 要进行跟踪督办、 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校行政领导。

 中共哈尔滨医科大学委员会常委会向 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委全委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 使党内民主和监督经常化、 制度化、 规范化,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 结合我校党委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委会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接受全委会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主要形式。

 (一) 常委会一般采取主持召开全委会议的形式, 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原则上每半年向全委会报告一次。

 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可临时召集全委会议报告工作。

 (二) 全委会闭会期间, 常委会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或《情况通报》 等方式, 向全体党委委员报告常委会的工作情况。

 第四条

 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组) 的方针、 政策、 决定和指示的情况。

 (二) 党委年度工作安排以及常委会在某一阶段内完成的主要工作和对下一阶段工作的安排和部署。

 (三) 学校改革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重大事项的安排以及重大干部制度改革与人事安排。

 (四) 党委常委会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

 (五) 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程序与要求。

 (一) 全委会议由常委会主持, 全体党委委员出席会议, 根据需要纪委委员可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没有表决权。

 (...

篇二: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1 页 共 9 页 2 2022 项目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及议事规则(详细版)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实现企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制度,对企业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工程项目部是企业管理的前沿,经济效益的重要源头。加强项目部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腐败,是保障我们干部队伍素质、确保工程优质和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需要,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三重一大”的定义

 “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二、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制度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按权限决策。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特别是项目部权限以外的事项必须履行审核审批和备案程

  第 2 页 共 9 页 序。

 (三)务实高效与科学、民主决策相结合。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务实高效决策;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科学、民主决策。

 (四)项目标准化流程和集体决策相结合。流程控制要形成完整的工作记录,集体决策要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

 四、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决策时,应当以会议的形式集体决策,参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意见、结论等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决策后,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五、 “三重一大”决策内容

 (一)

 制度建设

 项目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特别是零星用工、零星设备租用、零星材料采购、费用报销、业务招待等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应集体研究决定。

 (二)

 分包及结算管理

 1、分包立项。集体研究分包立项申请。项目部对分包

  第 3 页 共 9 页 立项申请,特别是分包内容、分包形式、分包控制单价、潜在分包队伍情况、材料供应方式、计量支付办法等内容,应集体研究决定。

 2、分包招标。权限内由项目部组织实施的分包招标,应集体研究决定中标人。

 3、合同评审。项目部对与分包立项申请批复内容不一致的,应集体研究决定合同草案。

 4、补充合同。分包合同履行中涉及工作内容调整、计量计价方式变更,需签订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应集体研究决定。

 5、清算协议。分包工程完工后,项目部应集体研究决定清算协议。

 对项目后期、项目部不具备集体研究条件的,上收一级,由项目部上级经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研究。

 (三)

 设备物资管理

 1、设备租赁。项目部在实施设备租赁时,应集体研究决定推荐外租设备候选人。

 2、采购管理。项目部权限内的材料集中采购,应集体研究决定候选人及采购价格。

 3、废旧、周转材料处理。项目部所有废旧、周转材料

  第 4 页 共 9 页 处理均应集体研究决定招标处理或其他公开处理方案。

 (四)

 人事薪酬管理

 1、职能部门、工区和内设作业队负责人的推荐、聘任、调整意见,应集体研究决定。任免决定权不一定在项目部,但对于项目部推荐、建议的人选,要集体研究。

 2、财务、采购、计量、结算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使用,应集体研究决定。

 3、在严格执行局、分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其他薪酬福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集体研究决定。本次修订增加了“在严格执行局、分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的定语,更加严谨和规范。其他薪酬福利方案,指的是奖金发放、绩效工资调整、特殊奖励等。

 (五)

 资金管理

 1、项目部年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分配方案,应集体研究决定。

 2、项目部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外的资金使用,应集体研究决定。

 党群工作 1、党支部年度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党群工作中的其

  第 5 页 共 9 页 他重要问题,应集体研究决定。

 2、项目部奖惩事项的确定,上级各类表彰的推荐,应集体研究决定。

 (六)

 其他项目部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

 六、 决策形式

 一是决策形式。凡项目部“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项目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只有两种形式:项目部领导班子会议和专题会议。对于其他制度另有规定的,可以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集体研究,如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研究党群工作等。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个人拍板等其他形式决策项目部“三重一大”事项。

 二是会议主持。项目部领导班子会议由项目经理或党组织书记主持,专题会议由会议议题的分管班子成员主持。

 三是参会人员。项目部领导班子会议是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参加,达到应到会班子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要求项目党组织纪检委员、组织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项目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专题会议参会人员由会议议题的分管班子成员决定。

 四是权限。对于项目部领导班子会议,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只有建议权。对于专题会议,所有

  第 6 页 共 9 页 参会人员都有表决权。

 七、 组织实施

 01 准备材料

 1.提前准备上会议题和材料,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征求项目班子意见,充分协商。如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向上级单位业务主管及分管领导请示,重大事项应向上级单位主管领导请示。

 2.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广泛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3.根据需要提供专家的专业分析报告,以保证决策的依法合规。

 02 充分讨论

 1.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一个发言表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2.如因特殊情况临时增加议题的,需征得出席人员同意方可上会审议。

 03 会议决定

 1.会议应逐项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第 7 页 共 9 页 2.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会议主持人代表参会人员集体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3.在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04 会议记录

 安排专人记录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等基本情况,会议的主要议题以及决策事项,审议过程及参会人员的意见和表态,主要分歧意见等,并存档备查。

 05 组织实施

 1.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如需向公司备案或申请审批程序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2.决策作出后,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要及时分工落实。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如个人对决议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未作出新决定之前,不得发表与集体决策相悖的言论或做出不符合集体决策的行为。

 3.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会议的情况下临时作出的决定,由临时决定人对决策情况负责,决策

  第 8 页 共 9 页 主体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八、 决策执行

 (一)项目经理、党组织书记是落实本制度的主要责任人。项目部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并认真执行。

 (二)实行季度备案制度。项目部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上报《项目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季度备案表》。

 (三)实行半年通报制度。项目部应结合局项目厂务公开、党务公开工作要求,每半年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在项目部职工大会或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上进行通报,接受职工监督。参加会议人员不得私自对外泄漏、传播。通报材料于会后 15 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应列入项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人员述职述廉报告内容;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列入厂务、党务公开和职工民主监督的范围。

 九、 责任追究

 按照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关于

  第 9 页 共 9 页 实行领导人员问责的规定》、《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等制度以及“一案双查”要求进行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或选择性执行、弄虚作假等不认真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决策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不进行修正完善,或因管理不善、执行不力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对上级监督检查发现或职工反映的重大问题,不整改、不解决或同类问题反复发生的; (六)局及分公司职能部门不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或不认真进行业务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决策失误或决策执行失误的。

 决策失误时,参与决策的人员在会议上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篇三: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物资学院工会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北物资发〔2008〕 0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会工作的规范化、 制度化、 民主化, 提高会议质量、 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 更好地发挥工会委员会在学校权益维护、 民主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北京物资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等有关文件,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二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和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会的职能召开。

 第三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一次; 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 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四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和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工会**主持, **因故不能出席由**指定副**主持。

 会议召开前, 由工会办公室负责将会议时间及地点、 主要议题提前一周通知与会人员, 如有相关文字材料, 原则上提前三天发给与会人员。

 第五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和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工会办公室请假。

 第七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和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研究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 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但可以就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发表意见。

 第八条

 如有需要, 工会委员会可以召开部门工会**参加的联席会议或扩大会议, 会议程序和决定事项的职权效力可参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和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如需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经工会**签发后, 由工会办公室统一对外传达公布。

 第十条

 凡内部掌握未经批准不宜传达、 不宜公布的事项,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如有违反者按组织纪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工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工会的重要事项。

 以下重大问题须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

 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二)

 工会工作计划、 总结

 (三)

 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 教代会提出的重大建议。

 (四)

 校工会常委会认为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

 会议如有表决事项, 应当在表决前进行充分讨论, 达成基本共识后再行表决; 表决事项应当由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三条

 表决可以采用举手、 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或在征求与会成员的意见后决定;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此前校工会所颁布的文件如有与本规则相抵触之处, 以本规则为准。

篇四: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0 年 12 月 23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促进职工和企业、 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 )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职工大会, 下同)

 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 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 教育、 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 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上级工会、 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职权第二章职权第二章职权第二章职权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 审议通过、 审查监督、 民主选举、 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以下简称“职工代表” )

 的建议:

 ( 一)

 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 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

 企事业单位制订、 修改、 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

 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 经济性裁员、 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 四)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五)

 国有、 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 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 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六)

 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 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 ( 七)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2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

 涉及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 二)

 工资调整机制、 女职工权益保护、 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

 国有、 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 四)

 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 考核奖惩办法, 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职工生活福利制度, 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 五)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并接受审查监督:

 ( 一)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 三)

 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 四)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 社会保险费交缴、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 五)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 三)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

 (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 二)

 国有、 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负责人, 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三)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实行常任制, 可以连选连任, 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 分院( 校)

 、 部门、 班组、 科室等为选区。

 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 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 中、 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但跨地区、 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 科技、 文化、 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 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 审议权和表决权; ( 二)

 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 建议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 检查等活动; ( 四)

 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 工作时间, 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学习、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提高自身素质, 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做好本职工作; ( 二)

 联系选区职工, 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

 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 四)

  3 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受评议监督; ( 五)

 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 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

 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 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 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 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 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 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 二)

 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 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三)

 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

 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 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企事业单位、 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团主持会议, 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

 **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 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 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 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专门小组(委员会)

 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 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 企事业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 由职工代表团(组)

 长、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 委员会)

 负责人、**团成员、 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

 、 分院( 校)

 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五章议事规则第五章议事规则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由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 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团(组)

 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 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

 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 由企事业单位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4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 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企事业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工作机构第六章工作机构第六章工作机构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 履行下列职责:

 ( 一)

 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 撤换、 培训等工作; (二)

 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团成员、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 委员会)

 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 四)

 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 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 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五)

 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 汇总整理意见, 并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修改; (六)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履行下列职责:

 (一)

 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

 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 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

 组织职工代表、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 委员会)

 开展提案、 巡视检查、 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 四)

 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七章区域性第七章区域性第七章区域性第七章区域性、 、 、 、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社区、 产业园区、 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

 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区域、 行业工会。

 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动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 支持和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区域、 行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报告, 区域、 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二)

 审议区域、 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提出意见和建议; ( 三)

 审议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

 审查监督区域、 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 履行区域性、 行业性集体合同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5 第三十九条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和构成, 由区域、 行业工会与区域、 行业内企业协商确定, 并根据实际设立选区, 组织职工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其中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一线职工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条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以及有关决议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一条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议事规则、 工作机构的职责等参照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八章...

篇五: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0 年 12 月 23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促进职工和企业、 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 ) 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下同)

 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 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上级工会、 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 审议通过、 审查监督、 民主选举、 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 )

 的建议:

  (一)

 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 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

 企事业单位制订、 修改、 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

 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 经济性裁员、 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五)

 国有、 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 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 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六)

 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 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

 涉及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

 工资调整机制、 女职工权益保护、 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

 国有、 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 福利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

 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 考核奖惩办法, 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职工生活福利制度, 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

 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 社会保险费交缴、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成员;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二)

 国有、 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负责人, 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三)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实行常任制, 可以连选连任, 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 分院(校)

 、 部门、 班组、 科室等为选区。

 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 中、 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但跨地区、 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 科技、 文化、 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 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 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

 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 建议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 检查等活动;

  (四)

 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 工作时间, 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学习、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提高自身素质, 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做好本职工作;

  (二)

 联系选区职工, 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

 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受评议监督;

  (五)

 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 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

 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 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 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 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 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 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二)

 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 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

  (三)

 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

 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 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企事业单位、 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 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团主持会议, 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

 **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 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 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 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专门小组(委员会)

 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 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 企事业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 由职工代表团(组)

 长、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负责人、 **团成员、 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

 、 分院(校)

 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六

 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由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确定。

  第二十九条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 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团(组)

 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 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

 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 由企事业单位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 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 企事业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 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 撤换、 培训等工作;

  (二)

 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团成员、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董事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

 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 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 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

  (五)

 组织职工代表团(组)

 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 汇总整理意见, 并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修改;

  (六)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履行下列职责:

  (一)

 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

 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 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 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

 组织职工代表、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开展提案、 巡视检查、 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

 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七章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社区、 产业园区、 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

 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区域、 行业工会。

  乡 、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动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 支持和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区域、 行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报告, 区域、 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区域、 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 以及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审议通过区域性、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

 审查监督区域、 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 履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情况;

  (五)

 其他应当由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和构成, 由区域、 行业工会与区域、 行业内企业协商确定,并根据实际设立选区, 组织职工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其中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一线职工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条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以及有关决议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议事规则、 工作机构的职责等参照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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