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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规章制度5篇

发布时间:2022-08-18 14:10:05 来源:网友投稿

文物保护规章制度5篇文物保护规章制度 浙江省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物保护规章制度5篇,供大家参考。

文物保护规章制度5篇

篇一:文物保护规章制度

省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 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文物建筑是指浙江省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中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建筑物。其他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民居类文物保护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文物建筑的产权使用人、管理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文物建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承担文物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消防组织,制定消防制度,落实消防措施,组织消防检查,督促整改消防隐患,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五条 文物建筑所在村(社区)应制定防火公约,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应结合实际推行“多户联防”制度,由村(居)民家庭组成联防组,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轮流值班巡查,互相提醒消防安全,协助扑救初起火灾,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文物建筑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二)开展日常防火自查,保证消防器材、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现有通道、楼梯保持畅通;

 (三)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消除,不能自行消除的应及时向文物建筑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文物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参加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开展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参与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参与扑救初期火灾及组织应急疏散; (六)开展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文物建筑出租使用的,必须明确并落实租赁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用于生产经营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切实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章 建筑要求和消防设施

 第八条 文物建筑应合理利用建筑火巷,将火巷与疏散通道等连用,实现自救与隔离火源的双重作用。建筑与建筑之间如未采用马头墙等进行防火分隔的,墙面高的一侧不得在墙面上开设门窗洞口。木结构文物建筑连片密集区要因地制宜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开辟防火间距等措施。

 第九条 文物建筑内应根据需求设置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各类报警系统的控制器宜设置在有人员值守的场所内并定期检测。

 第十条 文物建筑应当合理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方式和位置应符合方便使用、有利灭火、便于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文物建筑,宜设置简易喷淋。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当充分利用给水管网条件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采取可靠的防冻保护措施,水量、水压应当满足直接灭火的需要。

 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者给水管网条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可以利用天然水源或者结合地势设置消防水池,在适当位置增加取水口。室外应当设置水池、水缸、沙箱等简易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 文物建筑内应按规定配置灭火器,单户住宅应单独配置灭火器,灭火器应当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其中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的宜放入灭火器箱后置于地面。

 第十二条 文物建筑内现有通道、楼梯应保持畅通,不得占

 用、堵塞。疏散距离超过 10 米的内走道宜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第十三条

 文物建筑的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应以最小干预和可逆性为原则,避免对文物建筑本体及其环境风貌造成影响或者破坏。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日常生活需使用明火的,宜在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外,独立建造厨房、锅炉房等用火建筑;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的,在厢房、走廊、庭院等附属建筑内集中使用,与文物建筑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等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与可燃物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隔热措施。

 第十五条

 文物建筑内除为满足照明、生活、经营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设备外,不应使用其他电气设备,电气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切断电源。

 第十六条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电气线路禁止架空敷设。配电线路应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电气线路应采取穿管保护措施,宜采用金属电气导管或者 B1 级以上刚性塑料管保护。

 第十七条 文物建筑内应当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灯具,不得使用卤钨灯、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和电气取暖设备应安装、放置在不

 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时应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严禁使用小太阳等电热丝取暖器、没有专业部门检验合格标识的电气取暖设备和不具有过热保护功能的电热毯。严禁使用超过年限的电气取暖设备、电热器具、充电设备。

 第十八条 文物建筑内不宜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给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采用智能充电设施。

 第十九条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鼓励使用燃气安全智能控制等技术。

 第二十条 在文物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内施工的,产权使用人、管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以下消防安全措施:

  (一)不得损坏原消防设施; (二)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三)施工中使用油漆、稀料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装配、调剂用料;

  (四)施工中使用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则,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五)施工作业需要动火的应当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并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进行;

  (六)现场废料及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及时清理; (七)施工现场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五章 消防安全自查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文物建筑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现有疏散通道、楼梯是否被占用、堵塞;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四)其他需要自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文物建筑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加强消防安全学习,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民居类文物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疏散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 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他集中连片的文物建筑群宜建立微型消防站,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灭火演练,文物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应积极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群)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性分析;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五)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扑救文物建筑火灾的注意事项; (六)通信联络、安全防护、灭火物资保障等综合保障措施,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等应急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络方式; (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第二十四条 文物建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妥善保存演练相关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文物建筑的管理单位、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省、市、县(市、区)三级文物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检查指导,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省文物局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月 日起施行。

篇二:文物保护规章制度

建省文物安全工作简报  第 8期  福建省文物局                                              2012年 2月 29日印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福建省文物局组织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漳州文庙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专项督察

         为认真落实文化部副部长、 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对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 切实做好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检查组在漳州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漳州文庙的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根据漳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上报的《关于落实国家文物局检查漳州文庙文物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整改报告》 情况, 省文物局于 2月 21 日派出文物安全督察组, 对漳州文庙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督察, 反馈了督察意见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一、 漳州文庙在国家文物局检查后, 对存在的五个方面问题作了一定整改, 增配了部分灭火器, 建立了值班登记,清理了易燃物品。

 但在思想上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仍然存在

 着对文物安全认识不到位; 制定的规章制度零乱、 不规范,应急预案简单且流于形式; 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未落实; 大殿内消防栓仍未解决等问题。

  二、 进一步做好文物安全工作, 再次提出四条整改要求 1、 要强化安全防范意识, 克服各种侥幸心理。

 在消防通道一时无法解决, 周边市政消防栓离漳州文庙大殿距离太远的情况下, 漳州文庙大殿内的消防栓应尽快配备到位。

  2、 应建立健全规范的各种规章制度, 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消防演练,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要落实责任, 明确分工, 建立相应的文物安全责任制。

 对存在的问题, 应实施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杜绝流于形式的现象, 切实做好文物安全工作。

  4、 应举一反三, 深刻吸取教训, 认真组织一次全市范围内的文物安全大排查, 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各种文物安全隐患, 确保文物安全。

  省文物局要求漳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立即督促漳州文庙抓紧整改,按时限要求上报整改的具体情况, 并适时反馈整改落实的进展情况, 确保文物安全无恙。

   福建省文物局为全省具有较大火灾危险的 文物保护单位配发消防设备

 2011年以来, 为改善我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现状, 促 

 进文物安全, 福建省文物局从文物维修保护专项经费中拿出50% 经费(24 5万)

 专门投入文物安全项目。

 分别为 10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闽东北廊桥和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等 16处安装“全球眼” 监控设备; 为 9 5 个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分别配发消防三轮车、 消防泵和灭火器; 为 10 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闽东北廊桥下拨专项补助经费建设消防栓。

 目前,通过政府采购配备的 15台消防三轮车、 27台机动消防泵、4 15 瓶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和器材已全部发送到位, 省文物局业已下发通知, 要求各地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加强管理, 确保我省文物安全。

    (省文物局供稿)

   莆田市人民政府出台“文物保护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建设管理, 莆田市召开市长办公会议, 研究文物保护工程建设管理问题, 形成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会议同意工程造价在 100万元以内的文物保护工程预算评审和施工招投标工作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监督管理。

 文物保护工程迁移、 维修工程及消防、 安防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概算在 100万元以内的项目预算, 由市文物管理办公室直接委托有文物保护单位相应资质、 信誉好的造价审核机构予以审核; 文物保护工程迁移、 维修工程及消防、安防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概算在 100万元以内的施工工程由市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托市文物管理办公室, 会同建设单位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或邀请招投标方式确定有文物保护单位相应资质、 信誉较好的施工单位, 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会议同意并报市分管领导核准后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文物保护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为全省带了一个好头, 为促进文物保护工作起到了“标杆” 示范性作用, 也加快了文物安防、 消防工程建设步伐, 为改善我省文物安全设施建设奠定了基础。

  省文物局要求全省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和单位积极向莆田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学习、 借鉴, 以积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契机, 紧密结合当地实际, 抢抓机遇, 积极促成当地人民政府出台文物保护相关规定, 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和文物安防、 消防工程建设依法有序快速发展, 不断改善文物安全环境, 确保文物安全。

  ( 莆田市文管办供稿)  永定县人民政府下达 2012 年文物安全工作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福建省“福建土楼”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守护好、 传承好、 运用好永定县的文化遗产,确保全县文物安全, 2012年 2月 21日, 永定县人民政府下达了 2012 年文物安全工作责任书, 从政府层面将文物安全

 责任下达给有关乡(镇)

 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 做到强化意识, 加强领导, 明确职责, 较好地落实了文物安全责任制, 为全省起到了示范性作用。

  省文物局要求全省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和各文博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 认真比照学习, 以实际举措积极呈请当地人民政府切实肩负起对文物安全保护和管理的重任, 确保文物安全。

  附:

 《永定县 2012 年文物安全工作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福建省 “福建土楼”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及国家、 省、 市文化、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 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 做到职责明确、 责任落实, 确保文物安全。

 现下达《永定县 2012年文物安全工作责任书》, 其内容如下:

  一、 强化意识, 加强领导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

 文物保护工作应贯彻“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的工作方针, 坚持按照“属地管理” 及“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一把手、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

 或者产权单位(人)

 为文物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切实肩负起对文物安全保护和管理使用的重任。县文化文物、 公安、 消防、 安监、 供电、 国土、 城建、 工商、卫生等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 职责加强对乡镇文物安全工作

 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 常抓不懈, 落到实处 1、 制订年度文物安全工作计划。

 每个重大节假日前,乡(镇)

 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 安监、 供电、 国土、 村镇规划、 文化、 工商、 卫生等部门对各文保单位(包括保护区范围内)

 进行检查, 做好巡查、 检查记录并整理归档。

 发现隐患和各种违法建设要及时整改和制止, 对文物安全隐患要落实“四整改”, 即落实“整改措施、 整改时间、 整改经费、整改责任人”, 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及时消除文物安全隐患。

 主动接受上级文化文物、 消防等部门的检查指导, 切实做好文物安全保护工作。

  2、 落实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 管理人员。

 每个文物保护单位都要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落实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如有更新要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县文物局。

  3、 责成辖区内各文保单位管理机构、 使用单位(或专职管理人员)

 制定以消防安全为中心的“四防”(防火、 防盗、 防蛀、 防破坏)

 方案。

 规范一切火源、 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设置有关防火标志, 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配备消防设备。“省保” 要有消防通道, 建消防通道确实有困难的要建消防栓。

 列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土楼和“国保” 要建立高位水池和消防栓。

  4、 责成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组建一支义务消防队, 并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设备。

 土楼旅游公司要组建一支专业的消防队, 每个景区必须有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并落实相关职责。

  5、 责成辖区内各文保单位制订并完善“文物安全工作应急救援预案”, 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演练。

  6、 文物维修方案要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禁止未经审批擅自对文物进行维修。

 积极筹集各方资金, 按历史原貌对文物进行修缮。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报省文物局批准;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报县文物局批准。

  7 、 坚决制止在文保单位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违法建设。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工程必须报省政府批准,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工程报县政府批准。

  8、 加大文物安全宣传工作力度。

 每一季度利用宣传栏、横幅、 宣传单(或宣传小册子)、 各种宣传媒体等宣传平台对文保单位周边群众进行文物安全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 让当地群众自 觉参与到文物安全保护工作中去。

  责任人及属地管理使用单位(人)

 对上述责任内容未尽职尽责, 造成各种文物安全事故或出现各种破坏文物安全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追

 究有关责任人及管理使用单位(人)

 的相关责任, 情节严重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永定县文物局供稿)  福建省顺利完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情况调查

 为全面了解我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状况, 增强安全防范能力, 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 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统一部署, 福建省文物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 2011 年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闽文物〔2011〕 382 号)

 , 各设区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和省文化厅直属相关文博单位按照要求, 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情况的调查工作, 如实填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现状, 填报率达到 100% 。

 福建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 6批)

 共 85处 182个点, 其中福州地区 17处, 厦门地区 7处(含青礁慈济宫), 泉州地区 20处, 漳州地区 15处(含福建土楼、 白礁慈济宫), 龙岩地区6处(含福建土楼), 莆田地区 7处, 三明地区 5处, 南平地区 9处(含闽东北廊桥), 宁德地区 2处(含闽东北廊桥)。在安全经费投入方面, 近年来, 我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经费投入不断增加, 特别是 2011 年以来, 福建省文物局从文物维修保护专项经费中拿出 50% 经费(24 5 万)

 投入文物安全项目, 但在安全经费需求方面缺口较大, 特别是在

 安防、 消防、 防雷设施建设经费需求方面, 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抓住 “十二五文化文物发展规划” 实施的契机,积极开展相关的安防、 消防及防雷工程等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有效改善文物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文物安全防范能力。

   全省文博部门和单位反腐倡廉教育专项工作告一段落

   自 2011年 6月 - 12月 , 省文物局组织在全省文博部门和单位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专项工作, 告一段落。

  一是强化廉政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

 省文物局专门下发了《关于组织全省文博部门和单位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通知》(闽文物字〔2011〕 168 号), 并在福州召开了全省文博部门和单位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动员大会, 全省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文化文物行政部门领导、 各文博单位领导 200 余人出席会议。

 各地、 各单位和各部门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本部门、 本单位实际, 真正抓实、 抓好廉政教育工作。

  二是认真搞好廉政风险情况排查。

 各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积极组织所辖的各文博部门和单位紧密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和业务工作特点,着重在文博行业管理、 文物考古、文保工程、 文物鉴定、 方案审批、 设施建设、 安防技防以及

 行政许可、 文博经费管理等关键环节上的权力运行方面开展风险排查。

  三是着眼文博实际建章立制。

 各地、 各单位和各部门认真按照廉政风险排查情况, 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的各项规章制度, 尤其在文物考古、 文保工程、 文物鉴定、 方案审批以及行政许可、 博物馆免费开放经费管理使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省文物局及时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文博部门和单位反腐倡廉教育第三阶段工作的通知》(闽文物字〔2011〕 320号), 不断深化和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是加强考核验收求成效。

 省文物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全省文博部门和单位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总结的通知》(闽文物字[ 20 11]40 0号), 9月 中旬- 10月 下旬, 省文物局结合全省涉台文物保护工程专项督察, 组织对各地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抽查。

 全省各地、 各单位和各部门对廉政教育工作的成效情况亦开展了分级检查验收, 并及时梳理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整改活动取得的成果,形成一套有针对性、 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 从源头上防范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保证文博行业各个关键环节、 关键部位的权力运行规范化和法制化, 进一步推进我省文博部门和单位的各项工作在规范化的轨道上顺利运行。

                                                                          ( 省文物局供稿)  

        来稿地址:福州市白马中路福建省文物局 邮编:

 35000 5        电话、 传真:0591- 87 11817 5 电子邮箱:112304 9288 @ q q .co m ; cf c@ f jw w .o rg          责任编辑:陈方昌 印发:

 省领导, 省文化厅领导, 各市、 县、 区文物(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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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文物保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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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项国家工程, 涉及面广,专业性强, 持续时间长。

 为了 规范、 有序、 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 制定本实施方案。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 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 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 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 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开展文物普查, 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 提高我国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 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 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 促进国民经济全面、 协调、 可持续发展,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文物普查, 全面掌握我国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文物的本体特征、 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 文物周边自然的和人文的环境情况; 总体评价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生存状态及其发展趋势, 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 建立和完善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为文物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创造基础条件; 提高文博系统工作人员的科学知识、 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为进一步建立具有现代化科学素养的专业队伍创造条件; 协调文物管理部门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提升我国文物保护的科技水平, 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地上、 地下、 水下的

  2不可移动文物, 其中包括古遗址、 古墓葬、 古建筑、 石窟寺及石刻、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文物。

 普查以调查、 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 同时对已登记的近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 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

 普查登录的内容是:

 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 位置、 地理坐标、 年代、 类别、 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 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 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 资料。

 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 摄制文物照片、 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一并进行登录。

 根据全面调查和专题调查相结合、 文物本体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结合、 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文物普查的技术路线。

 (一)

 统筹规划 普查实行全国统筹规划, 统一部署,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实施的办法。

 由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

 发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和普查的各项规范、 技术标准, 各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 制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二)

 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

 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统一的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 并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布执行。

 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及其著录说明;

 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 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 分类标准、 定名标准、 年代标准、 计量标准;

 3、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 资料的采集、 存储、 汇总、 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三)

 突出重点

  31、 以全面调查、 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 对于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 主要调查其文物本体的现状和文物的周边环境状况。

 2、 在全面调查、 登录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 应重视乡 土建筑和建筑群,大遗址和遗址群, 跨省区的线形遗址和遗迹的调查登录; 重视具有典型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 金融商贸建筑、 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 水利设施、 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 军事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 以及各种风格、 流派、 形式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调查登录。

 (四)

 县为单元 普查以县域为基本普查单元。

 田野调查的组织, 文物信息、 资料的采集、 汇总、 上传, 普查档案的建立, 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等均以县为基本单位。

 (五)

 控制质量 为了 保证普查资料、 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实、 完整和科学, 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应贯穿于普查全过程, 其范围应包括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 以及普查资料、 信息登记和录入, 数据整合、 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普查质量控制标准, 指导全国的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负责派员抽查普查资料、 信息的质量, 检查各地的质量控制情况。组织全国的普查质量验收工作。

 普查质量控制实行省级责任制。

 由各省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全国统一的标准,制定本省普查质量管理办法, 提出具体的质量控制要求, 下发各地(市)

 执行。普查中应分阶段对本省各地的普查质量控制进行定期检查、 抽查和现场指导, 随时解决质量控制中的各项问题。

 组织进行质量审核和验收。

 各省的质量控制情况须定期向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根据全国统一领导、 部门分工协作、 地方分级负责、 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

 组织机构 国务院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务委员陈至立担任, 副组长由文化部部长孙家正、 国务院副秘书长项兆伦、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

 发展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交通部、 水利

  4部、 商务部、 统计局、 林业局、 宗教局、 测绘局、 文物局、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在国家文物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由单霁翔兼任。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制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公布后, 组织实施;

 2. 组织制定普查的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 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审定、 公布后, 组织实施;

 3. 制定和组织实施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4. 组织普查试点工作, 推广试点经验;

 5.

 举办国家层面的普查人员培训班, 指导各省的普查人员培训;

  6. 对各省的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

 7. 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

 8. 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 建立普查文物数据库;

 9. 编制并向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提交《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编制并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10.

 编制普查经费预算, 管理并执行中央财政预算, 督促落实地方财政预算。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业务指导、 技术应用、 资金设备管理和宣传等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本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实施方案、 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

 各省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本省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 负责本省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文物普查的中心环节是田野实地调查。

 各省应调集全省文博系统的专业人员和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组建普查专业队伍, 进行田野调查及相关资料、 信息的登录工作。

 普查队伍分为队、 组两级。

 除特殊情况外, 应在市(地)

 级建立普查队, 在县级建立普查组。

 (二)

 部门职责 在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国家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通力协作、 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 积极组织、 动员本部门、 本系统的各有关单位, 配合

  5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2. 评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提出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措施,通知本系统各单位执行。

 3. 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4. 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 配合普查队、 组进行调查登记。

 5.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 安排、 及时拨付使用, 做好监督、 审计工作。

 6. 测绘部门负责提供全国1︰ 5万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供普查资料、 数据登录和量测使用。

 7. 统计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工作。

 8. 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 在国家文物局的技术支持下, 负责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

 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文物部门研究解决, 保证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9. 各部门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文物、 公安、 建设、 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 确保普查文物安全。

 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 包括工业、 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 , 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

 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一)

 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 到2011年12月结束。

 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

 普查的实施步骤 1. 第一阶段:

 2007年4月至9月, 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 发布规范和标准, 组织培训和试点。

 (1)

 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

 部署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各省部署本省文物普查工作。

 (3)

 制定、 发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6各省制定、 发布普查实施方案, 方案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

 制定并颁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

 (5)

 组建普查队伍。

 由各省普查领导小组根据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 制定组建队伍的方案和计划安排。

 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具体落实, 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投入到位。

 对于人力资源不足的地区要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6)

 组织全国和地方各级普查人员培训。

 培训工作分两级进行。

 国家层面的培训对象是省级普查办公室文物保护管理人员和参加此次普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培训内容主要是相关的法律法规、 普查规范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 普查工作的组织管理等; 省级培训对象是本省各级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所有参加此次普查的普查队员。

 使所有受训人员能够具备参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上岗条件,保证普查质量。

 各省普查培训工作方案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

 开展各省、 市普查试点。

  (8)

 安排普查专款, 购置普查相关仪器和设备。

 2. 第二阶段:

 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 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 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 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 边整理、 边审核、边建档。

 (1)

 各普查队、 组根据国家文物局下达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所负责地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 测量、 标本采集、 绘图、 拍照、 录像等, 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

 及时整理、 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 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

 保证资料、 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

 省级以上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抽查复核。

 (4)

 普查数据、 资料定期上报。

 各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地(市)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上报普查电子数据、 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地(市)

 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上报普查电子数据、 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5)

 普查数据、 资料的纸质文档在野外调查结束后, 以县为单元逐级上报。

 3. 第三阶段:

 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主要任务是...

篇四:文物保护规章制度

管理规章制度 4 4 篇完整版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一)

 前言 为加强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

 第一条

 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

 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第三条

 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凡全国重点寺院,同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住持在任期限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重大失职,经上一级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免除全国重点寺院住持职务,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任免寺院住持,均须报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住持退位后,寺院应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

  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住持、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

 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问题(包括撤免错误严重或极不称职的班首、执事职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可吸收个别爱国爱教职工、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条的寺务会议,任期一年。

 第二章

 僧众修持与佛事活动

 第五条

 寺院须安排好僧众修持,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修禅念佛,过堂用斋,严守戒规,整肃僧仪。僧人务须僧装,素食,独身。严禁僧尼同住一寺。

  第六条

 寺院须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对佛教基本教职工义的认识水平,启发他们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指导他们正信正行。

 第七条

 佛事活动在佛教界管理的寺院和其他佛教活动场所举行。活动的规模、次数、时间,应作适当安排,避免妨碍僧人学习和寺院其他工作。

 第八条

 寺院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第三章

 收徒传戒与僧团管理

 第九条

 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寺院对要求出家的人,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师,授予三皈五戒,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再正式剃度,并按规定的办法和手续发给度牒。

 第十条

 皈依三宝,须本人自愿,爱国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础,经佛教徒介绍,皈依师方可接受。

  接受皈依弟子,应郑重如法进行。皈依须填表登记个人姓名、简历及介绍人等,交寺院保存。

 第十一条

  寺院僧团健全,道风严肃,管理正常,法务、生活设施完备,方有条件传授三坛大戒。能够举办传戒法会的寺院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佛教协会严格按照条件,根据实际需要,申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确定;未经批准的寺院不得擅自举办。

 具备传戒资格的寺院传授三坛大戒,须事先由省佛教协会征得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全国每年传授三坛大戒的寺院掌握在五处左右;每处每次受戒人数一般掌握在三百人左右;戒期不少于四周。以利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

 第十二条

 受戒者必须年满二十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持有身份证、度牒和当地主管部门及所在寺院的证明信件,经传戒寺院所在省佛教协会甄别鉴定,方可允许进堂受戒。年龄超过六十周岁,除增戒、补戒者外,一般不予授戒。

 第十三条

 传授三坛大戒,对象以本省受戒人为主;外省受戒人

 必须由所在省佛教协会征得传戒省佛教协会同意,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

 第十四条

 传授三坛大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传授比丘尼戒,有条件的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废止烫香疤的做法。

 第十五条

 戒牒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号,通过省佛教协会颁发。违犯国法教规者,舍戒还俗者,由所在佛教协会或寺院收回戒牒,上交省佛教协会注销。

  第十六条

 授戒师、剃度师、皈依师必须是爱国爱教、戒行清净、通晓教理律仪、戒腊十夏以上的僧人;其资格由佛教协会按照条件审核认定,并发给证书。未经认定资格者,不得传戒、收徒和接受皈依弟子。

 第十七条

 寺院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在规定名额内,凡接受常住僧人,已出家的,必须验明戒牒、度牒或所在地区佛教协会(无佛协组织的可由原寺院)证明;新出家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寺院对要求常住的僧人,须考核一年合格后,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转入等手续。

 第十八条

 常住僧人如还俗离寺,寺院应收回戒牒、度牒,将户口转回原地。违犯重戒、不遵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迁单。利用僧人身份招摇撞骗、为非作歹、败坏佛门、影响极坏者,经寺务会议决定,报上级佛教协会批准,开除僧籍,收缴其戒牒、度牒,并将户口转回原地。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常住僧人须定居两年以上,方可外出参学,并须经

 寺院同意开具证明,注明参学地点和往来期限。滥开证明酿成严重后果者,须追究责任。接待寺院应验明有关证明,方准挂单,并按公民迁徙流动的规定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凡挂单僧人须遵守寺规,随众修持、劳作。如有违犯,劝说不听的,应随时起单。

 第四章

 培育僧才与学术研究

 第二十条

 寺院应安排时间,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守法观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宗教徒的要求,提高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寺院应积极进行智力投资,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培养僧才。可举办本寺僧人学习班,还可挑选品德较好,佛学文化水平较高的中青年僧人,在法师的指导下,钻研教理,认真阅藏,进行重点培养。有条件的寺院,可在省佛教协会统筹下,举办初级佛学院;也可办短期的专门知识(如佛事唱念仪轨以及寺院管理需要的财会、文物保管等)培训班。

 第二十二条

 寺院应组织有佛教文化造诣,聘请教内外有关专门人才,挑选有培养前途的青年僧人参加,结合本寺、本宗派的历史特点和收藏的经书、文物,有计划地开展资料整理和学术研究,把这方面工作和造就人才结合起来。

 第五章

 生产自养事业与布施佛事收入

 第二十三条

 根据农禅并重的传统,因寺制宜,举办符合寺院特点的农业、林业、手工业等事业和法物流通、素斋、客舍等自养事业,

 逐步做到以寺养寺。生产、自养事业,可以吸收必要数量的职工,也可单独核算,但人事、财务、业务,必须由寺院统一管理。寺院应在布局上把生产服务区同主要殿堂、寮房划分开。

 要加强寺院僧众与职工的团结合作。寺办生产自养事业单位负责人可参加或列席寺务会议。寺院要关心职工的生活福利;职工要尊重寺院的清规和宗教习惯,服从寺院的管理。对个别严重违犯宗教政策和劳动纪律的职工,寺院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寺院不接受社会上的单位或个人在寺院区划内开设商业区、服务网点或举办陈列、展览活动。如确有需要,须征得寺方同意,并报请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所设网点和举办的活动均应以不影响寺院清净庄严、不损害寺院权益为原则,纳入寺院管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

 寺院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寺院应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寺院摊派财物。

  寺院可以接受外国友人,港、澳、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不附带政治条件和无损寺院主权的捐赠。

 一切布施、捐款,除明确供养个人的以外,均归常住。

 第二十六条

 寺院应根据本身财力,积极兴办佛教文化和教育事业,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举办安老、施诊、修桥补路等利生事业,对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全国佛教事业是一个整体,提倡寺院之间互

 相支援与协作。

 第二十七条

 为适应佛教事业全局需要,汉族地区寺院按规定向全国和地方佛教协会提供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第六章

 接待外宾与海外联谊

 第二十八条

 认真做好接待外宾工作,积极开展与港、澳、台湾同胞、海外侨胞联谊活动。在接待工作中,应做到热情友好,文明礼貌,在教言教,体现政策,自重自爱,注意威仪。应遴选思想、文化、佛学素养好,懂政策、守纪律的僧人,担任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寺院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寺院原则上不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佛教界人士担任职务或名誉职务。如遇特殊情况需先报中国佛教协会批准后方可商请。

 第七章

 文物保护与园林管理

 第三十条

 寺院的文物、树木等属寺院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占用。

 第三十一条

 寺院的文物,包括经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灵塔、壁画以及字画古玩等,均应登记造册,确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对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采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

 对寺内文物保管人员,应组织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提高管理水平。

 文物保护,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文物部门的专业指导。

 第三十二条

 寺院园林管理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搞好绿化,管好山林,整洁环境,美化景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园林部门专业指导。

 第八章

 财务制度与物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寺院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和健全现代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账,严格手续。政府拨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寺院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账目,接受大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寺院物资,必须指定僧团有关执事专责保管,造册登记,严格采购、发放手续,并定期检查清点。

  第三十六条寺院应清理、建立、健全所属房屋、土地、山林等财产契证。契证遗失的,报请颁证部门查档复制或补发契证;手续不全的,抓紧补办并完善法律手续。寺院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维护本寺权益。

 第九章

 做好治安与 加强消防

 第三十七条

 寺院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保小组,制定具体措施,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寺院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寺院管理规章制度 (二)

 为了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使之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宗教仪规,结合我寺实际,经全体本寺理事会充分酝酿,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爱国守法,严守僧规佛法。

 二寺庙建设维修和生活费用应提倡节俭原则寺庙的生产自养布施功德箱等一切收入都应纳入财会账目,归寺庙集体所有。

 三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玩忽职守的要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团结互相支持。立足本寺,发展旅游业,扩大知名度。把本寺的事情办好。改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香客游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礼貌待人,做到一个请您好再见不离口。绝不允许和游人吵口打架,影响本寺声誉。

 四树立环保意识,提高卫生素质,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搞好寺院清洁卫生,切实落实好卫生检查制度。

 五服从理事会的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

 六对那些入寺目的不纯,违犯寺规,酗酒赌博威仪不整不服管教,私自外出恶语伤人打架斗殴破坏团结,盗窃财物等情节严重的管理人员,由理事会批准清除出寺。对于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维护团结学业有成者,由理事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景区寺庙的管理,加强相关人员的工作协作,树立景区良好的服务形象,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景区寺庙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公司负责与寺庙工作对接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岗位职责 景区经理对景区寺庙管理负有领导责任,负责监督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职尽责 公司财务部负责与寺庙管理人员定期盘点交接香火功德箱功德薄等收入寺庙管理员负责寺庙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对寺庙范围内的财物安全及游客秩序负责,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与景区管理者沟通汇报 景区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应尽力配合寺庙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寺庙收入统计交接程序 寺庙内的香火收入管理,与公司制定的出入库制度及相关财务制度相匹配,香火的采买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制度,由寺庙管理员提出采购申请﹐经景区经理同意并上报公司采购部门统一采购,由景区库管人员及时办理出入库相关手续。香火收入由寺庙管理员收取,定期与公司财务部门进行交接入账(交接时间以每半月为准,亦可根据实际收入情况,由财务部门及时沟通确定时间) 寺庙的功德箱﹐寺庙管理员和景区指定的专人各保管―把钥匙,两人同时在场方可开启,其收入一般每月收取一次为宜,根据实际经

 营情况由财务部确定,法定长假等收入高峰期,可根据情况及时收入并交接入账 ...

篇五:文物保护规章制度

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 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 年 6 月

 目

 录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1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10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19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29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31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34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36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39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43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46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48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 .........................................................5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汇总规范 .................................................59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 .................................................6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65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74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项国家工程, 涉及面广,专业性强, 持续时间长。

 为了 规范、 有序、 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普查的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 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 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 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 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开展文物普查, 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 提高我国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 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 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 促进国民经济全面、 协调、 可持续发展,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普查的工作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 全面掌握我国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文物的本体特征、 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 文物周边自然的和人文的环境情况; 总体评价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生存状态及其发展趋势, 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 建立和完善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为文物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创造基础条件; 提高文博系统工作人员的科学知识、 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为进一步建立具有现代化科学素养的专业队伍创造条件; 协调文物管理部门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提升我国文物保护的科技水平, 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 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地上、 地下、 水下的

  2不可移动文物, 其中包括古遗址、 古墓葬、 古建筑、 石窟寺及石刻、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文物。

 普查以调查、 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 同时对已登记的近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 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

 普查登录的内容是:

 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 位置、 地理坐标、 年代、 类别、 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 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 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 资料。

 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 摄制文物照片、 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一并进行登录。

 四、 普查的技术路线 根据全面调查和专题调查相结合、 文物本体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结合、 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文物普查的技术路线。

 (一)

 统筹规划 普查实行全国统筹规划, 统一部署,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实施的办法。

 由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

 发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和普查的各项规范、 技术标准, 各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 制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二)

 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

 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统一的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 并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布执行。

 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及其著录说明;

 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 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 分类标准、 定名标准、 年代标准、 计量标准;

 3、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 资料的采集、 存储、 汇总、 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三)

 突出重点

  31、 以全面调查、 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 对于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 主要调查其文物本体的现状和文物的周边环境状况。

 2、 在全面调查、 登录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 应重视乡 土建筑和建筑群,大遗址和遗址群, 跨省区的线形遗址和遗迹的调查登录; 重视具有典型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 金融商贸建筑、 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 水利设施、 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 军事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 以及各种风格、 流派、 形式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调查登录。

 (四)

 县为单元 普查以县域为基本普查单元。

 田野调查的组织, 文物信息、 资料的采集、 汇总、 上传, 普查档案的建立, 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等均以县为基本单位。

 (五)

 控制质量 为了 保证普查资料、 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实、 完整和科学, 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应贯穿于普查全过程, 其范围应包括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 以及普查资料、 信息登记和录入, 数据整合、 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普查质量控制标准, 指导全国的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负责派员抽查普查资料、 信息的质量, 检查各地的质量控制情况。组织全国的普查质量验收工作。

 普查质量控制实行省级责任制。

 由各省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全国统一的标准,制定本省普查质量管理办法, 提出具体的质量控制要求, 下发各地(市)

 执行。普查中应分阶段对本省各地的普查质量控制进行定期检查、 抽查和现场指导, 随时解决质量控制中的各项问题。

 组织进行质量审核和验收。

 各省的质量控制情况须定期向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五、 普查的组织 根据全国统一领导、 部门分工协作、 地方分级负责、 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

 组织机构 国务院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务委员陈至立担任, 副组长由文化部部长孙家正、 国务院副秘书长项兆伦、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

 发展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交通部、 水利

  4部、 商务部、 统计局、 林业局、 宗教局、 测绘局、 文物局、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在国家文物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由单霁翔兼任。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制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公布后, 组织实施;

 2. 组织制定普查的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 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审定、 公布后, 组织实施;

 3. 制定和组织实施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4. 组织普查试点工作, 推广试点经验;

 5.

 举办国家层面的普查人员培训班, 指导各省的普查人员培训;

  6. 对各省的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

 7. 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

 8. 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 建立普查文物数据库;

 9. 编制并向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提交《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编制并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10.

 编制普查经费预算, 管理并执行中央财政预算, 督促落实地方财政预算。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业务指导、 技术应用、 资金设备管理和宣传等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本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实施方案、 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

 各省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本省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 负责本省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文物普查的中心环节是田野实地调查。

 各省应调集全省文博系统的专业人员和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组建普查专业队伍, 进行田野调查及相关资料、 信息的登录工作。

 普查队伍分为队、 组两级。

 除特殊情况外, 应在市(地)

 级建立普查队, 在县级建立普查组。

 (二)

 部门职责 在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国家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通力协作、 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 积极组织、 动员本部门、 本系统的各有关单位, 配合

  5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2. 评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提出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措施,通知本系统各单位执行。

 3. 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4. 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 配合普查队、 组进行调查登记。

 5.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 安排、 及时拨付使用, 做好监督、 审计工作。

 6. 测绘部门负责提供全国1︰ 5万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供普查资料、 数据登录和量测使用。

 7. 统计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工作。

 8. 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 在国家文物局的技术支持下, 负责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

 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文物部门研究解决, 保证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9. 各部门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文物、 公安、 建设、 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 确保普查文物安全。

 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 包括工业、 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 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

 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六、 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

 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 到2011年12月结束。

 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

 普查的实施步骤 1. 第一阶段:

 2007年4月至9月, 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 发布规范和标准, 组织培训和试点。

 (1)

 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

 部署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各省部署本省文物普查工作。

 (3)

 制定、 发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6各省制定、 发布普查实施方案, 方案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

 制定并颁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

 (5)

 组建普查队伍。

 由各省普查领导小组根据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 制定组建队伍的方案和计划安排。

 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具体落实, 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投入到位。

 对于人力资源不足的地区要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6)

 组织全国和地方各级普查人员培训。

 培训工作分两级进行。

 国家层面的培训对象是省级普查办公室文物保护管理人员和参加此次普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培训内容主要是相关的法律法规、 普查规范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 普查工作的组织管理等; 省级培训对象是本省各级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所有参加此次普查的普查队员。

 使所有受训人员能够具备参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上岗条件,保证普查质量。

 各省普查培训工作方案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

 开展各省、 市普查试点。

  (8)

 安排普查专款, 购置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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